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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治进入变革时代

2014-12-31 09:46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李成思关键词:新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环境保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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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对江苏省泰州市某贸易公司违法将废酸偷排到河中的案件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一审开庭。这一诉讼12月4日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此案目前尚在审理中。据了解,被告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理由之一是,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成立不到一年,不是新《环保法》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无论如何,这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支付环境修复费用1.6亿元,是迄今为止全国环境公益诉讼赔付额度最高的案件,此案已注定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经典案例。

案件受理范围具有局限性被认为是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问题之一,由于法律未明确原告主体资格,导致大多数涉及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案件无法得到受理、立案。

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做出了规定。立法过程中,环境公益诉讼资格门槛逐步放开,从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省级环保联合会到合法环保组织。下个月,新《环保法》落地,民间环保组织将有合法身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拟于明年1月5日公布实施,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起诉条件、原告的主体资格、公益诉讼管辖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与此同时,最高法确定了江苏、福建、云南、海南、贵州5省作为开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试点。

毫无疑问,环境公益诉讼举步维艰的局面有望被打破,“环境官司”将越来越多地走进法庭。

不久前,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今年10月,贵州省金沙环保局因征收噪音排污费不力,被县人民检察院告上了法院。行政机关因履职不充分或怠于履职,被检察机关跨区域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送上被告席,不仅是在贵州省,在全国都还是头一回。有专家认为,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回溯今年发生的多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我们看到了环境公益诉讼依然在曲折中前行。除了诉讼原告主体资格需要明确之外,环境公益诉讼还存在赔付资金该如何使用等问题尚待明确,信息渠道不畅、经济门槛过高、原告能力不足、取证举证艰难、地方支持力低等问题。虽然困难重重,但梦想依然在我们心中滋长。2015年,环境公益诉讼如何发力,我们拭目以待。

加强监管执法,严惩违法行为

国办发布《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当清澈的河流变得污浊,当蔚蓝的天空失去了颜色,当良好环境逐渐成为一种奢侈品,面对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期待,我们需要全面推进新常态下的环境监管执法工作,需要打一场硬仗。

环境法治是不是“没有牙齿的老虎”,考验的是环境监管执法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水平,以及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的能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做出了新部署。新《环保法》实施在即,加强监管执法、保证法律得到严格实施,已经成为环境保护领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环境法治的首要任务。

2014年11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办《通知》),部署全面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严惩环境违法行为,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推进环境质量改善。

国办《通知》的出台,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新部署找到了切入点,为深化改革、简政放权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找到了着力点,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新期待找到了共鸣点。

2014年,环境监管执法有多强?我们不妨先从“处罚案件数”和“处罚金额”这两个数字,来看执法监察的成效。根据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透露的环境行政处罚及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情况,2014年第三季度,全国共处罚环境违法案件11114件,处罚金额48345.63万元。

原标题:环境法治进入变革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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