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水处理市政污水市场正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PPP项目影响几何?

2015-03-09 09:06来源:PPP知乎微信作者:徐玉环关键词:PPPPPP项目政府采购法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如下约定处理:(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同时明确“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中也明确“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就本条而言,如果投标人少于三家的,是否是必须终止程序,重新招标,还是可以在按照对应的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报经相应财政部门同意后,采取其他采购方式,没有定论,各地操作时基本上按照“为我所用”的原则,根据需求或目标选择性适用。

(2)政府采购工程、货物、服务采取招投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如何具体适用。

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政府采购法中明确了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外,还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或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每种方式也规定了主要的操作流程,但不够详细具体,各地操作也是五花八门。

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则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和之前发布的各类采购政策有效衔接。《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新增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以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皆明确了对应的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具体操作。

二、合理设定规则,匹配PPP项目实际操作需要

实施条例着力实际操作,尽可能明确相应的操作程序,在部分条款的规定中体现了创新精神,匹配PPP项目的实际操作,如关于联合体的规定:

我们注意到《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具体到PPP项目,因其所涉专业较多,且比较复杂,涉及到设计、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等,“高大全”的供应商市场上有是有,但仍可能导致竞争不充分,所以一般会在资格条件中允许各供应商之间组成联合体,以相互借力,通常要求各联合体成员联合拥有相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及经验能力、财务实力、运营经验等即可,而不要求各方皆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否则组成联合体的意义会大打折扣。尤其是要求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无论其是否承担不同的工作任务或有不同的角色定位,都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实际上也失去了组建联合体的本意。

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强调如果是承担相同工作的,方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否则只要分别满足对应的资质或能力或要求即可。

原标题: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PPP项目影响几何?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PPP查看更多>PPP项目查看更多>政府采购法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