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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

2015-05-27 09:0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烟气脱硫余热回收钢铁行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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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的规定。其中钢铁联合企业(废水直接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浓度≤50毫克/升(特别排放限值≤30毫克/升),氨氮浓度≤5毫克/升。

固体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规定。

噪声排放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规定。

3.钢铁企业须持有排污许可证。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有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企业,须落实减排措施,满足减排指标要求。

4.企业须按照环保部门要求,接受环保监测,定期形成监测报告。

(四)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1.钢铁企业须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能源(水)计量器具。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能源管理中心,提升信息化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推进能源梯级高效利用。企业应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及技术改造,不断提升清洁生产水平。

2.钢铁企业主要生产工序能源消耗指标须符合《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2)和《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等标准的规定,并接受各级节能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其中新建、改造钢铁企业和现有钢铁企业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耗要求如下:

3.钢铁企业应注重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各种资源的循环利用率。吨钢新水消耗≤3.8立方米,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96%。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鼓励企业采用城市中水。鼓励企业消纳城市及其他产业可利用废弃物。

(五)安全、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

1.钢铁企业须符合《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文件及相关安全、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须配套建设安全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新建、改造企业的上述配套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完成安全及消防竣工验收手续。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2.钢铁企业须依法依规缴纳税金,不得拖欠职工工资,并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及公告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受理钢铁企业符合规范条件的申请。申请企业须编制《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要求附后)。地方企业通过本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钢铁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初审或自审单位须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对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或自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符合规范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四、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要求执行。

(二)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三)本规范条件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2012年10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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