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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气法”:修订了什么?变化在哪儿?

2015-09-02 09:18来源:中国环境报关键词:大气污染生态文明建设大气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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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9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发布,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于1987年,在1995年、2000年先后做过两次修改,距今已近15年未做修改,很多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工作。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卫东介绍,《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新环保法通过后修改的第一部单项法。主要是考虑目前大气环境污染的严峻形势,根据中央提出的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做了一些修改。

将考核写入新法,强化地方政府责任

童卫东强调,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增加的最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就是大气环境质量管理和考核。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没有环境质量管理和考核的内容,只是笼统地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但是,对如何负责,未达标如何处理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是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童卫东表示,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同时,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还提出对超总量和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并约谈地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未达标城市,要求其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向同级人大报告,加强了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改善大气质量方面的责任。

这项改动,不仅可有效解决治理大气污染各城市各自为战,难以形成区域性治污合力的问题,而且将考核的对象从全国重点城市扩展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一级细化目标,落实责任,让地方考核办法的出台有了法律依据,将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落实到地方政府主要负责领导身上,使政府真正担起治理大气污染的责任。

强调源头治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童卫东介绍说,15年前,污染源头治理的概念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更多地强调大气污染末端治理。

从2013年起,北京、上海等城市陆续开始着手大气污染源解析工作。2015年,环境保护部公布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区域的源解析成果。工业污染、燃煤和机动车是造成目前我国空气污染的重要因素。

童卫东说:“大气污染治理比较难,现在很多手段是末端治理,成本高,效果差。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在源解析的基础上,对污染源治理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加强了源头治理,从制定产业政策、调整能源结构、提高燃煤质量、加强机动车污染治理等几个方面都体现了源头治理的思路。”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童卫东举例说,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仅要求,高硫分、高灰分的煤矿建设洗选设备。而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则要求提高燃煤的洗选比例。除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已建成煤矿外,其他煤矿必须配套洗选设备。“这是因为我们国家主要能源是煤炭,短期内这种能源结构难以改变。因此,需要通过加强对煤炭的洗选,优化煤炭的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此外,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提高机动车燃油质量标准。“对燃油机动车新车的排放状况和新车的环保一致性都提出了要求,这些都体现了源头治理的理念。”童卫东说。

原标题:修订了什么?变化在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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