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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特大爆炸事故对环保政策的警醒

2015-10-08 08:56来源:《环境战略与政策研究专报》关键词:环境治理危险化学品天津危险化学品爆炸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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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平: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紧密联系,应统筹对待

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紧密联系。首先,两者的目的一致,都是强调对人类健康的影响,安全生产状态就等于将危险物质排放在可控制范围内。其次,两者相互作用,一方面,安全生产是保护环境的重要组成,安全标准是环境标准的一部分;另一方面,搞好环境保护也是安全生产的一种保障,企业的环境泄露事故往往也是一种安全生产事故,严重的甚至可能从生产技术性环境安全上升为社会政治性环境安全。只有将两者统筹对待,才能实现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为此,建议:宏观层面应以人体健康为根本和核心,统筹制定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对环境和安全都风险较大的危险化学品等行业制定专门的健康、环境与安全法规及标准;企业管理层面应设立单独的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全面实施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制度;技术层面应强化细节管理,制定行业具体的健康安全环境操作规范和指南。

冯相昭:针对非生产性企业的环境监管绝不能流于形式,安全环保部门协同监管为王道

非典型排放源在实践中多为环境监管盲点。在污染防治和环境质量治理的宏观背景下,各类生产性工业企业往往成为环境监管和污染治理的重点对象,而天津港爆炸案涉事企业属于仓储性质的经营单位,不属于典型工业排放源,所以在环境准入环节此类企业的环评报告审批多流于形式,且运营管理过程中企业对潜在的环境风险往往心存侥幸,遑论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

针对危险化学品管理,安全与环保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分析此次事故的监管失职责任,首当其冲的无疑是安评,其不仅需要对危化品按等级做出安全评估,还应做出爆炸的直径和影响,而环评则更多关注事故发生后产生的衍生环境影响。具体到此次爆炸事故,环评也并非无端躺枪,因为有关环评机构在涉事企业的环评报告中罔顾安全防护距离不满足条件的事实,给出了“项目选址合理可行”的轻率判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发生,环保部门不能置身事外,而应该要在应急管理、事后修复等方面加强监管,尽可能减少衍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及损失损害。

李萱:天津港爆炸事故反映出基于市场机制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缺失

天津爆炸事故损失惨重,仓库爆炸导致的周边财产损毁和人员伤亡,并对爆炸现场的土壤、水、空气等环境因素造成较大影响,目前的事故处理机制彰显出我国基于市场机制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缺失。首先,事故责任追究以行政追责与部门主导的应急处置为主,事故处理的责任人多为主管危险化学品行政审批相关责任人,但事故企业的相关财产责任风险保障至今未得到披露,在风险保障缺失的情况下,受害人只能向政府提出赔偿诉求;其次,财产补偿以政府补偿与回购为主,在补偿和回购过程中尚未体现出保险保障的作用。

从国外经验看,很多国家,包括美国、欧盟以及OECD国家等,针对高环境风险企业均实施最严格的风险管理措施,其中,强制性的、规定与环境风险等级相应金钱数额的财务担保或商业保险已经成为较为常见与通用的环境风险管理手段。比较我国高环境风险企业的相关管理制度,主要采用行政审批、环境应急管理等行政管理手段,基于市场机制的环境保险、财务担保等手段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发生事故后,政府为企业的环境风险行为买单,这种制度体系一方面为行政审批权力寻租提供土壤,另一方面不利于培育高环境风险企业的自主风险意识,企业往往把更大的精力放在打通行政审批环节,而放松日常的环境风险管理,从而造成一个恶性循环的制度怪圈。

建议研究建立基于市场机制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体系,抓住时机进一步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试点工作,并进一步深化建立高环境风险企业的财务担保、生态环境责任保险等市场化的风险管理机制。

黄德生:天津特大爆炸事件暴露出公众参与的严重缺位

尽管早在2003年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已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的要求,希望发挥公众参与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重要作用,但是,公众参与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却仍未能得到充分体现,参与公众的代表性、参与的方式和形式、参与的时效性等备受诟病,公众参与往往容易“走过场”、流于形式、甚至被“绑架”,从而不但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反而埋下风险隐患。

这次天津爆炸事件就是一个活生生的案例。环评报告中“公众参与结论”部分表明“在主要保护目标处进行现场公示,并采用发放调查表的形式进行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任何反馈意见,发放调查表130份,收回128份,发放的主要对象为项目周边的主要环境保护目标,调查表调查结果表明100%的公众认为项目位于北疆港内选址合适。”这里就对公众参与的有效性疑问重重:到底都是对哪些人发放的调查表,是否具有代表性?他们是否对项目风险具有充分的、真实的了解?是否将调查结果对周边足够多的人群进行广泛公示?公示期限有多长?等等。

如果公众参与能够科学有效、规范到位,能够实事求是进行抽样调查,让利益相关的周边居民和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学者等公众参与充分的讨论和建议,项目的选址、对周边居民的迁移、项目运营本身的防护措施等工作可能就会更加谨慎到位,一场血泪惨案就可能避免。

韦正峥: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需加强与健康相关指标的监测,释疑公众关注核心问题

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事件发生后,环保部立即启动了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和近海海域水质等方面开展了系列工作。

但是,显然公众对公布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并不买账,公众关注的焦点是剧毒氰化物,环保部门最初发布的空气及水的监测数据仅包含常规污染物,“加强日常环境监测”的应急预案怎能满足公众需求?引发网友对监测方案、监测指标及监测结果全面质疑,接二连三的谣言也加剧了网友的怀疑。因此,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需关注公众关心的核心问题,加强与健康密切相关指标的监测,提高特征污染物的监测能力,使用先进仪器设备方法,并将其纳入应急制度规范。

刘哲:整合多头管理重在一体化归口改革

据媒体报道:“1984年体制改革后,天津港实行中央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事实上天津港主要由地方协管,天津市监管审批成为一种相对次要的前置或后置的过场。”

这种双重或多头管理模式,是我国体制改革过程中比较普遍的遗留现象,与此类似的情况还出现央企和地方之间、经济特区和地方之间等。这给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带来了掣肘之痛,急需大力改革。追根溯源,需要系统梳理多头管理中的利益体系,按照安全、环保等不同领域的报备、审核、批准、监测、核查、执法、事后处理等操作流程对相关利益主体进行一体化归口管理。

原标题:天津特大爆炸事故对环保政策的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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