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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总则》(征求意见稿)

2015-11-20 14:3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测质量环境监测总站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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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监测技术手段

自行监测的技术手段包括手工监测、自动监测、手工监测与自动监测相结合三种类型,排污单位可根据监测成本、监测指标以及监测频次等内容,合理选择适当的技术手段。

6.3.6监测频次

监测频次确定的基本原则为合理的监测频次能反映出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特征,尽可能了解到污染物超标排放情况又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监测。在确定排污单位不同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时,遵循的主要原则为:重点排污单位应增加监测频次;排污单位主要排放源应增加监测频次;主要污染物、有毒污染物应增加监测频次。本部分规定了排污口、内部监测点、无组织排放、厂界噪声、周边环境质量的监测频次,并对监测频次在监测方案中的描述做了规定。

6.3.7采样方法

本部分规定了污水、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周边环境质量采样方法的确定依据。对采样方法在监测方案中的描述做了规定。

6.3.8监测分析方法

提出了选择分析方法的原则,某项污染物对应有多项监测分析方法,但对于企业的污染物的分析方法根据企业污染物的排放特点、排放浓度、干扰因素等应优先选择适用的方法。规定了监测分析方法的描述要求。

6.4监测开展

明确按照监测方案要求开展全面监测,同时规定了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噪声排放、周边环境影响监测等应执行标准规范的要求。

6.5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排污单位应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及开展状况,梳理全过程监测质控点,针对不同质控点特点,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从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监测能力与监测人员素质要求和培训、实验室质量控制、监测仪器管理与检查、采样时间和程序、内部评估制度等方面提出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

6.6信息记录、报告和公开

对监测信息记录、信息报告、应急报告、信息公开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6.7监测管理

排污单位的监测管理内容及职责提出了要求:规定了排污单位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明确企业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并信息公开、配合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的职责;并要求新建企业在其生产运行后的90日内应完成监测方案的编制、备案及自行监测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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