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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十条”解读之管理篇

2016-05-31 17:35来源:中国环境网关键词:土十条土壤污染土壤环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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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属地责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明确支持和激励政策,推进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加强社会监管,强化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条,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落实企业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

五、主要特点

土十条》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与大气和水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防治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薄弱。为此,《土十条》重点在开展调查、摸清底数,推进立法、完善标准,明确责任、强化监管等方面提出工作要求。同时,提出要坚决守住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土壤环境质量底线。

二是坚持突出重点、有限目标。国内外实践表明,解决好土壤污染问题需要付出长期艰苦的努力。针对当前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立足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土十条》以农用地中的耕地和建设用地中的污染地块为重点,明确监管的重点污染物、行业和区域,严格控制新增污染,对重度污染耕地提出更严格管控措施,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对于污染地块,要区分不同用途,根据污染程度,建立直接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同时紧扣重点任务,设定有限目标指标,以实现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

三是坚持分类管控、综合施策。为提高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分为三个类别,分别实施优先保护、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等管理措施;对建设用地,按不同用途明确管理措施,严格用地准入;对未利用地也提出了针对性管控要求,实现所有土地类别全覆盖。在具体措施上,对未污染的、已经污染的土壤,分别提出保护、管控及修复的针对性措施,既严控增量,也管好存量,实现闭环管理,不留死角。

六、重要改革创新举措

《土十条》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将改革创新的思想贯穿始终。主要体现在以下11个方面:

一是在完善土壤环境管理制度方面。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将加快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作为优先任务提出,推动形成依法治土的新格局。提出配合完成土壤污染防治法起草;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立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

二是在推动大数据应用、提升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化水平方面。提出利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三是在建立负面清单方面。提出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四是在理顺土壤环境监管体制方面。提出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明确地方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在土壤管理方面的职责,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五是在完善耕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方面。提出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延伸阅读: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原标题:立足国情 综合防控 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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