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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行业6月月报】环保PPP时代引领环保企业爆发

2016-07-21 14:27来源: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键词:环保行业土十条PPP模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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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治理短板是缺长效机制

董战峰介绍,从国际经验,美国、英国、日本等许多国家在土壤污染治理上主要体现在四个“重视”:重视立法与标准体系建设、重视污染者付费机制构建、重视投融资机制创新、重视社会治理机制完善。

董战峰说,尽管造成当前我国严重的土壤污染态势具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是缺乏长效机制一直是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工作的短板。他分析说,总体来看,我国土壤污染修复治理长效机制建设尚面临六大问题,需要尽快系统考虑予以突破。

投入需求量大。根据欧美国家经验,土壤保护成本、土地可持续管理成本(重点是防控风险)与场地修复成本基本上是1∶10∶100的关系。由于我国因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土壤污染问题十分严重,无论是削减存量,还是控制增量,防范风险等都需要大量投入,土壤治理的投入规模可能会是十万亿元规模。

责任体系未建立。土壤修复既有存量修复治理问题,也有增量风险评估、管控与治理问题,情况比较复杂,责任主体不明确,归责范围不清晰,污染修复治理责任难以分工落实,损害求偿机制和污染收费机制无法确立。

激励机制不完善。修复治理的融资机制缺失,无法有效调动和发挥社会资本力量;污染治理责任分担机制没形成,治理费用和渠道问题难以解决;修复治理市场机制不到位,土壤修复治理的产业化、市场化、专业化无法实现等。

法制标准不健全。尽管立法工作已经进入议程,但是法律法规体系健全尚需时日。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有关的技术标准、行业标准、产业标准、技术指引等还存在缺项和短板,需要加强法制建设和标准、技术导则体系的系统化建设。

社会治理不得力。因土壤污染发生的环境权益侵害事件时有发生,健康和财产损害救济机制还不完善,公益诉讼机制尚不健全。

配套能力不到位。土壤修复治理效果评估技术方法未建立,治理技术清单,特别是BAT(最佳适用技术)技术清单,需要尽快研制;从事土壤污染治理调查、评估和修复治理的从业人员少,专业人才缺乏,修复治理企业资质管理和招投标机制还不健全;土壤环境质量本底不清晰、污染场地风险评估关键技术参数还不够,污染场地修复治理的监测、评价、治理技术装备缺乏。

“四管齐下”推动污染治理

“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长效机制需要综合考虑、系统调控、理清重点、明确方向。”董战峰建议“四管齐下”,推动我国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长效机制建设。

他说,我国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必须建立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基础上,注重技术标准和基准制定基础性工作,解决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过于分散,缺乏系统法律框架,地方立法空白等。形成法律法规-基准标准-导则指南-政策措施链条体系,逐步实现土壤污染修复治理“控制增量、消化存量”。

“其次,责任公平分担是基础。”董战峰解释说,土壤污染治理要坚持污染者付费原则,对于造成的损害责任,无论是财产性、精神性还是其他生态环境损害都应明确。修复治理责任主体要明确,责任范围可以逐步扩大,尽快由财产性、健康损害向涵盖生态环境损害转变。对于历史性遗留的污染性土壤修复治理要一分为二,政府要起到主导和引导功能。

此外,形成有效的激励是关键。董战峰认为,政府不仅要加大土壤污染修复治理的资金投入水平,更重要的是要积极创新投融资政策,建立有效的融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本力量,逐步由政府主导、市场为辅向财政引导、企业施治、市场为主、社会参与格局转变,形成健全的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市场化机制,解决土壤修复治理资金缺口过大问题,推进建立完善的专业化、市场化的土壤修复治理产业,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最后,健全社会治理是核心。”董战峰说,应重视加强涉土环境信息公开,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创新公众参与方式,形成便利的公众参与渠道和灵活的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在土壤污染修复治理中的决策参与、监管监督作用,推进土壤污染损害公益诉讼,保障公众环境健康权益。

推进“六大长效机制”建设

董战峰对记者表示,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形势严峻,任务艰巨、挑战巨大,需要加快长效机制建设,从根本和长远上为土壤环境质量改善与维护,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健康居住环境。推进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六大长效机制建设。

创建公平合理的政、企责任分担机制。政府除了直接投资实施修复治理工作外,更主要的是要重视通过政策机制创新,推进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参与;对于可以明确责任归属的使用者、产生者、运输者等,则按“污染者付费”原则落实这些企业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经济责任。建立土壤污染损害赔偿制度。

原标题:环保PPP时代引领环保企业爆发——第一创业投资环保行业月报(201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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