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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林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附项目)

2016-08-24 11:3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水处理城镇污水水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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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优化空间,保障水环境生态安全

(十四)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市、县(区)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各县区自2018年起每半年向社会公布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卫计局等参与)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单一水源供水的县区应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卫计局等参与)

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区域环境状况,对化工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建设。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开展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修复试点。(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等参与)

(十五)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对河流源头及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制定《榆林市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中长期保护规划。到2020年,红碱淖等湖库及其入湖河流要达到规划要求。(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十六)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加强河流、湖泊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力度。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市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六、健全法制,严格水环境执法监管

(十七)完善法规体系。贯彻《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起草《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研究制订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功能区划、节水及循环利用、污染责任保险、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环境监测、生态流量保障、生态补偿等条例、法规,逐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建立重点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参与)

(十八)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每年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未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每季度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参与)

完善市级巡查、县区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研究建立市级环境监察巡查专员制度。(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编办等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久拖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联合调查和移送机制,及时有效惩治和防范环境污染犯罪。(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建局等参与)

(十九)提升监管水平。强化市际协作。加强与流域周边内蒙、山西等有关市、县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市环保局负责)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2017年底前,建成全市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各县区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市环保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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