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固废处理危险废物政策正文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44号)》(全文)

2016-09-26 15:19来源:中国上海关键词:危险化学品废弃危险化学品上海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行政责任)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未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的;

(二)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三)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

因前款规定行为直接导致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条(违反建设规定的处罚)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机构对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或者未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的处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交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在作业场所设置标牌和图示的;

(二)在受限空间或者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未按规定采取安全管理措施的。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生产车间、储存库区、作业班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交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出入库信息化规定的处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的使用企业以及其他存放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电子标签等自动识别技术手段的,由安全生产监管、公安和交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使用信息申报的处罚)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及时报送危险化学品有关信息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确定产品方案规定的处罚)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确定或者改变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时,未进行安全论证,或者未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法经营的处罚)

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置紧急切断和防静电接地装置,或者未按规定采用阻隔防爆、油气回收技术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购买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将销售、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信息实时录入公安部门的监管信息系统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原标题: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44号)+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危险化学品查看更多>废弃危险化学品查看更多>上海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