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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发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9-27 16:1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权排污权有偿使用福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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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政府根据项目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可通过原价回购或协议购买的方式开展排污权收储。

为鼓励工业排污单位将可交易排污权协议出让给政府储备,协议出让交易手续费由政府承担;企业后续发展需要新增排污权时,可在储备排污权有余量情况下,向政府申请原价购回出让给政府的排污权。

第十七条储备排污权出让遵循以下原则:

(一)储备排污权优先保障来源所在区的项目建设;

(二)先储备的排污权先出让;

(三)储备排污权来源于火电、造纸、印染、皮革、合成革、建筑陶瓷等实行行业总量控制的,按照该行业排污权“只出不进”的原则进行出让;

(四)储备排污权禁止出让给《厦门市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准入特别措施(负面清单)》中规定的限制发展类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储备排污权根据构建我市“5+3+10”现代产业体系的要求,优先保障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重点产业项目建设。

重点产业项目是指列入市发改委公布的《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中的市重点项目。

第十九条储备排污权采用公开竞价或协议方式出让。对我市优先保障的重点项目,可采用优惠价格协议出让储备排污权:

(一)集中供热(气)等城市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协议出让价格按照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执行。

(二)重点产业项目,协议出让价格按照我市上季度相应指标市场价加权平均值的80%执行。

储备排污权不足时,符合优惠政策的项目,可通过排污权市场购买排污权,市财政参照上述优惠标准从排污权收入中安排资金适当予以补助。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市环保局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管理,市财政局负责排污权资金管理,市经信局、科技局、火炬高新区管委会等部门负责相关重点产业项目确认,市发改委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进行指导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排污权初始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纳入市级财政统筹管理。

第二十二条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专项用于排污权储备和管理、排污权监管能力建设、污染治理减排项目等方面。排污权回购和储备管理所需资金和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排污单位要履行企业环保主体责任,严格按有关规定购买、出让和使用排污权,不得超总量排放。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和交易行为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环保部门要加强排污权储备、核定、出让信息和交易数据的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环保、财政、发改、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指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主要排放行业的界定范围如下:

(一)化学需氧量主要排放行业包括:造纸、制革、合成革与人造革、印染、合成氨、发酵类制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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