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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生活污染控制
结合宜居环境建设行动,在福州、厦门等地市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落实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制度。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范围,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2020年底前全省70%以上行政村覆盖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所有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环保厅等参与
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我省在用、停用和已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周边土壤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2018年底前,完成全省生活垃圾填埋场所的排查,摸清数量、分布及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严格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坚决查处渗滤液直排和超标排放行为,完善生活垃圾填埋场防渗漏、防扬散等措施。各地要加大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去向检查力度,规范污泥处置。到2020年,市、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逐步建立全省有毒有害生活垃圾的收集贮存网络和安全处置体系。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住建厅牵头,省发改委、住建厅、经信委、财政厅等参与
(三)加强农用地保护与安全利用
1.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
2017年底前,根据国家技术规范,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以耕地、园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园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福州、莆田、漳州等部分县(市、区)开展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园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全部完成划定工作,送省环保厅汇总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各县(市、区)每3年对各类别耕地、园地面积及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开展林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农业厅、国土厅牵头,省林业厅等参与
2.优先保护质量较好耕地和园地
各县(市、区)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支持各县(市、区)推进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产粮大县、蔬菜主产县、水果和茶叶产业重点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对优先保护类耕地和园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责任单位:省国土厅、农业厅、环保厅、水利厅、财政厅等负责
防控企业污染。禁止在优先保护类耕地和园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实施提标升级改造。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等参与
3.积极推进耕地和园地安全利用
安全利用类耕地和园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或园地)安全利用方案,建立防护隔离带、阻控污染源,采取施用改良剂、翻耕、种植绿肥等农艺调控以及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厅等参与
4.全面落实耕地和园地严格管控
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和园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相关措施。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计划。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任务。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林业厅牵头,省国土厅、财政厅、环保厅、水利厅等参与
5.加强林地土壤环境管理
在林地分布区域,要建立产出食用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发现超标的,要及时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严格控制林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措施。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对林地土壤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应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四)严格管控建设用地环境风险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
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铅酸蓄电池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要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厅、住建厅、经信委参与
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报送市级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厅、经信委、住建厅、农业厅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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