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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附专家库名单)

2016-11-09 13:3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空气质量大气污染防治贵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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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处置评估

Ⅰ级、Ⅱ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终止后,省环境保护厅及时组织力量,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形成报告;对重污染天气发生应对进行系统回顾总结,形成案例。报告和案例在60个工作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Ⅲ级、Ⅳ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终止后,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力量,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形成报告;对重污染天气发生应对进行系统回顾总结,形成案例。报告和案例在60个工作日内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5.4 处置奖惩

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

(2)对防止或避免重污染天气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调查处理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结束后,根据有关规定,省环境保护厅应当对严重污染、重度污染天气事件组织调查,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中度污染、轻度污染天气事件组织调查,查明原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并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医护应急等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

7.2 物资保障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7.3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公布、演练、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为实施应急预案提供经费保障。

7.4 监测预警能力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快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测预报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建设贵州省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市县级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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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贵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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