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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赔偿实施。
(1)生态修复。赔偿义务人应根据磋商结果或诉讼判决结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义务人可自主修复;无修复能力的,可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相关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根据评估价格实行资金赔偿。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由财政部门列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当地政府要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
(2)生态修复监督。行使损害赔偿权利的部门或机构应建立健全对修复方案的制定与实施、资金管理、工程质量及效果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对赔偿义务人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自主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全过程的监督。
5.绩效评估。生态修复工作完成后,行使损害赔偿权利的部门或机构应及时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绩效评估,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磋商、诉讼和生态环境修复效果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和推进,督促检查全省及各相关部门政策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统筹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省环保厅厅长任副组长,省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建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由省环保厅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处领导担任联络员,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管理制度。
1.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制度,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工作。制定适用于不同类型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启动条件、工作内容等;以经国家有关部委依法认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科研及中介机构为依托,推进我省技术队伍能力建设;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省环保厅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机制,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赔偿范围和赔偿执行方式。磋商制度重点就磋商启动条件、程序、形式与内容、决定及其效力、磋商与诉讼的衔接机制等进行规定。诉讼机制重点规定诉讼启动条件、与现有法律衔接机制等;加强审判机构建设;研究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需要的诉前禁令、诉前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等制度;探索建立林业生态刑事、行政案件损害补植复绿、教育制度;探索检察机关支持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或组织就生态环境损害提起诉讼,督促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省司法厅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
3.建立生态修复管理制度,对生态修复方式、监督管理、绩效评估和赔偿资金的赔付、追缴、使用、管理等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加强生态环境修复的执行和监督管理。赔偿权利人依据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监督赔偿义务人开展修复,公开生态环境修复方案,修复后及时组织绩效评估,并向社会公开修复效果,接受公众监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设立专门账户规范管理,用于生态环境的损害修复、应急处置、环境公益诉讼以及调查取证、评估鉴定等,并接受审计监督。探索研究在坚持"损害担责"基础上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分担机制。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三)加强宣传,鼓励公众参与。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和新媒体等载体,加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法规制度的宣传力度,不断强化"保护生态,损害必偿"理念。创新公众参与形式,邀请各方面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和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提升公众参与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公益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
(四)加强经费和政策保障。试点工作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予以安排。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部委对我省试点工作政策、资金、技术上的支持,在安排土壤、地下水、森林调查与修复等相关项目时,优先考虑试点工作需要,并予以倾斜,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
四、其他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步骤安排如下:2016年12月底前,成立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研究部署试点工作任务。制定出台有关管理制度,初步建立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框架。2017年1月至10月,通过案例实践。2017年11月至12月,总结试点工作,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制度,评估试点工作,上报工作报告。
另外,在开展试点时,应综合考虑驻湘部队实际需求:一是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过程中,应建立军地协调机制,涉及部队的,及时通报有关情况;二是涉及部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由省军区牵头,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军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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