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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2016-11-15 11:4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环境生态环境损害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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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浙江省政府获悉,《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已于近期发布。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省直属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第三条 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

(二)“五水共治”“一打三整治”和美丽浙江建设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环境质量考核目标连续两年未完成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三)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四)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保护红线、城市绿线、城镇开发边界等,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海洋发展等规划的;

(六)违反国家和省土地管理、城乡垃圾管理等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地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本地区发生主要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内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的;

(九)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的问题重视不够、解决不力,致使问题反复发生,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对公益诉讼裁决或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

(十一)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论需追究责任的;

(十二)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责任的同时,对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及相关部门领导成员依据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延伸阅读:

【官方】《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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