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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无处可逃 不如学法护身|对两高释法的理解与疑问

2016-12-28 13:48来源:环保人作者:林草关键词:环评监测数据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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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雨欲来风满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29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环评、监测、生态领域无所不涉刑,危险固废、监测数据认定更是从简从严,其严其快令人咋舌,体制内外热议纷纷。国家显然已经下足了生态保护的决心,环保领域已经没有安全角落,既然无处可逃,不如求主动,学法以护身!

一、学释法

自从设立环境污染罪以来,法释〔2013〕15号已经为法律界及环保业内人士所熟背,尤其是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以及废水中重金属超标3倍以上的入刑规定更是家喻户晓,但经过司法实践的检验,法释〔2016〕29号正式出台,具备更高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学习,选取几点感兴趣的点来探讨。

(一)关于重金属超标入刑的规定

记得《检察日报》有一篇司法系统人士写过的文章,把镍、锌等同于铅、汞等重点控制重金属,从重金属含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立法方法论等进行阐述,说明超3倍入刑的重金属不止“铅、镉、汞、铬”等4种,其声也旦旦,词也严严。

大学在读期间,我们认识的一类污染物五大重金属成为口头禅---汞镉镍铬铅,后因为镍的理化毒性和环境危害性偏弱,由类金属砷代替,此所谓重点控制重金属。镍于是和铜、锌等退居普通控制重金属。从行业类别及日常管理经验中可以看出,铅、镉、汞、铬、砷均表现出与普通控制重金属明显不同的危害性。因此,对于把镍、锌等等同于铅、汞等重点控制重金属,以超3倍为界作为入刑依据的说法,行内普遍持不同看法,但内行者不一定的话语权。

这一次,对重点控制重金属和普通控制重金属分门别类界定入刑标准,科学而严谨,是环保和司法行业合理对话的结果。

(二)环评初进宫

环评经过体制改革后,已经不是体制内的骄子,成为代表着第三方公正的“公证”机构,此时不严何时严?而环评是源头控制,对于预防环境污染具有关键作用。因此,把环评请进涉刑序列合乎逻辑。

重要性高而纯粹市场化,没有严格的监管是不行的,做环评的下笔要带神了,不带神有可能会戴手铐。戏称的“据业主资料”等多半不实的语句慎而重之。

(三)监测上了风口浪尖

随着改革,除了环境质量和监督性监测外,服务性监测均推向市场。前一阵子关于监测造假的报道中,改参数、伪造数据等事件经常发生,塞棉球、盖砖块等干扰手段屡见不鲜,行内人破坏设备、拍脑袋等篡改监测数据行为时有所闻。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决策的重要基础,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环保要求,需要有底气的环境监测数据。这一次法释涉刑规定覆盖体制内的环境质量监测和体制外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服务运营等领域,监测上了风口浪尖。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两高明确环境影响评价造假的刑事责任追究问题

原标题:【原创】既然无处可逃,不如学法护身‖对两高释法的理解、疑问!环评、监测、涉危一个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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