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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日上午 ,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亮剑环境犯罪 守护蓝天碧水”主题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张佐良,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副局长舒国华,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上海卫视记者:我们注意到,这次会签印发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采取了座谈会纪要的形式,与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比,突出的特点是什么?
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万春
万春:谢谢提问。正如你所提到的,这次会签印发的文件采取了座谈会纪要的形式,主要考虑是,近年来,“两高”和相关部门制发了若干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比如,“两高”于2016年制定出台新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原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联合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司法部也先后联合“两高”、原环境保护部制发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这些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明确了有关法律适用和工作机制问题,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其主要内容仍需要继续坚持和适用。
这次各部门主要是结合当前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工作情况,分析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研究解决措施,对办案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统一认识。因此,采取座谈会纪要的体例,形式更加灵活,内容更加丰富,更具有及时性、针对性、指导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际工作中,座谈会纪要的效力相当于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各部门应当认真遵照执行。
与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比,最大的亮点:
➤一是立足指导办案。《纪要》的许多内容更为具体、明确、细致,把问题和情况说清楚,把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对策讲明白,让办案机关知道应该怎么办。
➤二是重在解决问题。《纪要》的条文完全根据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来安排,不做一般性或者泛泛的规定,需要解决什么问题,就作出相应规定,并且把问题分析解释清楚。
➤三是推动形成合力。《纪要》中有的内容,比如管辖问题、鉴定问题等,需要执法司法各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动解决,这次在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也作了具体规定,向前迈出一大步,充分体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打击环境犯罪的质量效率。
人民日报记者:司法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在推进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请介绍一下近年来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有关情况。
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 周加海
周加海:严惩环境污染犯罪,是强化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建设美丽中国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不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治力度,加大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集中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统一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法律适用尺度。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于2013年、2016年就环境污染犯罪出台专门司法解释,对相关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具体把握等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又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对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有关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
相关司法解释和座谈会纪要的出台,充分体现了最高司法机关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对加大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工作力度,提升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成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是不断加大依法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力度。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数量大幅增长。以《2013年解释》发布为分界点,之前人民法院审理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年均仅二三十件,而之后的年均案件量达到一千三百余件。特别是,《2016年解释》发布后,人民法院审理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量继续增长,年均超过二千件。据统计,2017年、2018年人民法院新收污染环境刑事案件2344件、2409件,审结2258件、2204件。
下一步,各级人民法院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要求,全力参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刑法、司法解释和此次发布的《纪要》的规定,进一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守护绿水青山蓝天、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更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人民法院报记者:当前,老百姓对大气污染问题十分关注。请问涉大气犯罪目前有哪些新的形式特点,司法实践中有没有遇到什么难题,如何更有针对性、更有效地利用刑事司法手段打击大气污染犯罪?
周加海:大气污染是人民群众感受最为直接、反应最为强烈的环境问题。但是,由于大气污染物流动性大、稀释速度快等原因,提取固定证据困难,给查处此类犯罪带来较大实际困难。
此次《纪要》起草过程中,针对涉大气污染环境犯罪的打击处理问题进行了讨论。纪要强调,打赢蓝天保卫战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中之重。要认真分析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不断加大对涉大气污染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毫不动摇地以法律武器治理污染,用法治力量保卫蓝天,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大气环境污染问题。
司法实践中打击涉大气污染环境犯罪,要抓住关键问题,紧盯薄弱环节,突出打击重点。根据《2016年解释》和《纪要》的规定,对大气污染犯罪的惩治,具体可以考虑以下两方面的着力点:
➤一是加大对以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的惩治力度。从实践看,一些企业采取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以逃避监管。鉴此,《2016年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作出专门规定,将“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规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实践证明,该项规定对于解决查办大气污染犯罪取证难的实际问题,提高打击大气污染犯罪的实效发挥了重要作用。下一步要将上述规定进一步执行好、落实好。
➤二是加大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规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的惩治力度。《纪要》明确规定,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适用《2016年解释》第一条第十八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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