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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日上午 ,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亮剑环境犯罪 守护蓝天碧水”主题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张佐良,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副局长舒国华,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上海卫视记者:我们注意到,这次会签印发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采取了座谈会纪要的形式,与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比,突出的特点是什么?
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万春
万春:谢谢提问。正如你所提到的,这次会签印发的文件采取了座谈会纪要的形式,主要考虑是,近年来,“两高”和相关部门制发了若干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比如,“两高”于2016年制定出台新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原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联合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司法部也先后联合“两高”、原环境保护部制发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这些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明确了有关法律适用和工作机制问题,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其主要内容仍需要继续坚持和适用。
这次各部门主要是结合当前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工作情况,分析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研究解决措施,对办案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统一认识。因此,采取座谈会纪要的体例,形式更加灵活,内容更加丰富,更具有及时性、针对性、指导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际工作中,座谈会纪要的效力相当于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各部门应当认真遵照执行。
与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比,最大的亮点:
➤一是立足指导办案。《纪要》的许多内容更为具体、明确、细致,把问题和情况说清楚,把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对策讲明白,让办案机关知道应该怎么办。
➤二是重在解决问题。《纪要》的条文完全根据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来安排,不做一般性或者泛泛的规定,需要解决什么问题,就作出相应规定,并且把问题分析解释清楚。
➤三是推动形成合力。《纪要》中有的内容,比如管辖问题、鉴定问题等,需要执法司法各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动解决,这次在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也作了具体规定,向前迈出一大步,充分体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打击环境犯罪的质量效率。
人民日报记者:司法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在推进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请介绍一下近年来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有关情况。
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 周加海
周加海:严惩环境污染犯罪,是强化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建设美丽中国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不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治力度,加大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集中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统一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法律适用尺度。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于2013年、2016年就环境污染犯罪出台专门司法解释,对相关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具体把握等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又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对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有关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
相关司法解释和座谈会纪要的出台,充分体现了最高司法机关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对加大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工作力度,提升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成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是不断加大依法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力度。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数量大幅增长。以《2013年解释》发布为分界点,之前人民法院审理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年均仅二三十件,而之后的年均案件量达到一千三百余件。特别是,《2016年解释》发布后,人民法院审理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量继续增长,年均超过二千件。据统计,2017年、2018年人民法院新收污染环境刑事案件2344件、2409件,审结2258件、2204件。
下一步,各级人民法院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要求,全力参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刑法、司法解释和此次发布的《纪要》的规定,进一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守护绿水青山蓝天、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更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人民法院报记者:当前,老百姓对大气污染问题十分关注。请问涉大气犯罪目前有哪些新的形式特点,司法实践中有没有遇到什么难题,如何更有针对性、更有效地利用刑事司法手段打击大气污染犯罪?
周加海:大气污染是人民群众感受最为直接、反应最为强烈的环境问题。但是,由于大气污染物流动性大、稀释速度快等原因,提取固定证据困难,给查处此类犯罪带来较大实际困难。
此次《纪要》起草过程中,针对涉大气污染环境犯罪的打击处理问题进行了讨论。纪要强调,打赢蓝天保卫战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中之重。要认真分析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不断加大对涉大气污染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毫不动摇地以法律武器治理污染,用法治力量保卫蓝天,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大气环境污染问题。
司法实践中打击涉大气污染环境犯罪,要抓住关键问题,紧盯薄弱环节,突出打击重点。根据《2016年解释》和《纪要》的规定,对大气污染犯罪的惩治,具体可以考虑以下两方面的着力点:
➤一是加大对以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的惩治力度。从实践看,一些企业采取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以逃避监管。鉴此,《2016年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作出专门规定,将“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规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实践证明,该项规定对于解决查办大气污染犯罪取证难的实际问题,提高打击大气污染犯罪的实效发挥了重要作用。下一步要将上述规定进一步执行好、落实好。
➤二是加大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规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的惩治力度。《纪要》明确规定,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适用《2016年解释》第一条第十八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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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首个全国生态日即将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于2023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2次会议、2023年7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日前,广西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检测认定工作指南的通知。详情如下: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
环境污染刑案办案力度如何?案件6年翻了几十倍。如何保护长江母亲河?对污染犯罪依法从重处罚。怎样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建立黑名单制度,完善退出机制。2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
为依法惩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今天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对当前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出回应和规定。《纪要》强调,各部门要坚持最严格的环保执法司法制度、最严密的环保法治理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号消息,最高法等五部门联合发文,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难点问题做了判定,其中包括明确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规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
为依法惩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今天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对当前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出回应和规定。《纪要》强调,各部门要坚持最严格的环保执法司法制度、最严密的环保法治理念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全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近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审理指南(一),全文如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审理指南(一)(2018年6月2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为了准确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以下简称《2013年解释》),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明确。较之于过去年均二三十件的
山雨欲来风满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环评、监测、生态领域无所不涉刑,危险固废、监测数据认定更是从简从严,其严其快令人咋舌,体制内外热议纷纷。国家显然已经下足了生态保护的决心,环保领域
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稽查办法》(环执法〔2024〕1号,以下简称《办法》)。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问:《办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容。稽
日前,祥芝镇环保网格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后湖村一处空地、坫头林场后湖村侧林地,发现有人倾倒了大量黑色不明液体,散发出刺鼻气味。网格员立即将事件逐级上告,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组织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处置。
近日,环境保护部会同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局长田为勇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第一,制定《办法》是贯彻执行新两高司法解释的迫切需要。2016年12月,新《最高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近日环保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三部门在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时如何进行案件移送、如何加强协作等
环保与司法部门一起联手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已不是新鲜事,但是,这些部门如何实现无缝对接?环保部2月7日公开了环保部与公安部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三部门在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时如何进行案件移送、如何配合等均作出了详细规定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为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与环境保护部、公安部联合出台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下称《办法》)。以下为详细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
记者今天采访获悉,为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与环境保护部、公安部联合出台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强调,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
今年以来,河南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的工作部署,扎实开展执法练兵活动,既查办了一批涉及环境污染犯罪等恶意违法的大案要案,又注重持续优化执法方式,开展包容审慎执法监管。为充分展示我省生态环境执法队伍铁军风采,河南省生态环境厅集中筛选了2023年第九批生
在首个全国生态日即将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于2023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2次会议、2023年7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在首个全国生态日即将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于2023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2次会议、2023年7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黑龙江省公布4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近年来,全省公安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公安部党委部署要求,依法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有力维护全省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今日,黑龙江省公安厅联合省生态环境厅、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财政厅发布《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3年版)》,全文如下: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依法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川省环境保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5个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详情如下:2022年,按照生态环境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在全区开展深入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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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在我省淄博、滨州2市开展检查。针对反馈问题,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查处165起,拟罚款金额2861.6万元;公安机关对27家涉嫌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排污企业立案调查。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兴市财政局印发《嘉兴市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日前,绍兴市环境污染问题排查见底百日攻坚执法专项行动正在持续进行中,陆续公开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育企,来进一步提升专项行动震慑力,强化企业环境主体意识和社会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近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环境污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入下: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局(海洋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发12号文件精神,建立环境污染“黑名单”制度,有效震慑环境污染行为,倒逼污染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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