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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安报记者:《纪要》对长江经济带区域污染环境犯罪规定了相关从重处罚的情形,请问下一步将怎样加大打击力度,保护长江?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 张佐良
张佐良:2018年初,针对长江流域非法排污、倾倒危险废物等违法犯罪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形势,公安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多次召开部党委会专题研究,部署长江流域11省市公安机关充分发挥打击犯罪职能作用,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最高检最高法,开展集中打击整治长江流域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动,目前已侦破刑事案件48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126名,公安部挂牌督办的177起重大案件全部告破,有效打击震慑了违法犯罪,为维护长江流域良好生态环境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在工作中我们发现,当前长江流域污染环境犯罪活动多发易发,严重破坏长江生态环境,必须依法予以严惩。为此,我们结合执法实践推动在会议纪要中对发生在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直辖市)的两种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一种是针对跨省的污染环境犯罪活动,还有一种是针对污染重要江河、湖泊的犯罪活动。
下一步,公安部将指导各地公安机关认真学习《纪要》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进一步加大对污染长江犯罪以及其他各类污染环境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综合运用提级侦办、异地用警等措施强力破案攻坚,对跨区域、团伙性、系列性的重大案件挂牌督办、串并侦查、集中收网、联动打击。同时,我们也将继续会同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健全完善打防联动工作机制,定期会商研究情况、共享情报信息、破解执法难题,进一步增强打击整治合力。
总之,公安机关将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严厉打击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推动依法整治长江流域污染问题,坚决保护我们的母亲河、保护一江清水,全力为长江经济带发展保驾护航,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建设美丽中国作出应有的贡献。
法制网记者:如何充分发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在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副局长 舒国华
舒国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解决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重要技术支撑。这几年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在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还存在影响作用发挥的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为办案机关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提供有力支撑。
➤一是积极参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办理。凡是涉及案件定罪量刑的核心或关键专门性问题,比如公私财产损失的数额、超过排放标准的倍数、污染物性质判断等,只要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鉴定,且鉴定事项在机构执业范围内的,必须接受委托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办案机关委托。对于办案机关委托的涉及案件定罪量刑的核心或关键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确有技术难度的,本机构执业范围内难以一次性解决的,可以联合其他有相关鉴定能力的鉴定机构和相关专家参与鉴定,尽力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总的来说,就是要形成鉴定能力、服务能力,真正让100多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成为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坚强后盾。
➤二是加强对鉴定人适用标准规范的指导。在生态环境部牵头制定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框架和技术总纲及专项技术规范等基础上,会同生态环境部做好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制定、修订和认定工作,加强基线确定、因果关系判定、损害数额量化等损害鉴定关键环节科研攻关,加快出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通用规范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各鉴定类别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标准适用的指导,努力为鉴定活动正常开展提供支撑。
➤三是加强鉴定人培训。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执业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明确要求、提高能力。今年,我们将争取举办一次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示范培训班,组织各省举办专业培训班,努力做到应训尽训、全员培训。
➤四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今年司法部将监管特别是质量监管作为重中之重来抓,在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服务能力的同时,不断提高质量和公信力。
一方面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违规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等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以公开促公平、以公开树公信。
另一方面,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质量监督,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制度,对环境损害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能力评估,对于质量存在问题、经限期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按规定予以注销。
同时,全面建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黑名单制度,加强司法鉴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结论严重失实或者违规收取高额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向司法部、生态环境部举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我们将“铁腕治鉴”,设立高压线、划定红线,坚决清除行业中的害群之马。
新京报记者:近年来司法部采取哪些措施规范管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舒国华:近几年特别是2018年,司法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按照《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多措并举,切实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管理,积极推动解决影响和制约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
为切实解决全国范围内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偏少,分布不均的问题,2018年9月,司法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准入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六项要求,推动各地加快准入一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我们加强工作督导,建立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准入登记工作月报告制度,确保达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省域全覆盖的工作目标。截至2019年1月底,全国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达109家,鉴定人2000余名,基本实现省域全覆盖,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供给能力大大提升,为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提供了有力支撑。
为切实解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要求不够具体明确等问题,2018年6月,司法部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制定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评审工作的基本规则,以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构成、技术水平、实验室条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基本素质、工作能力和效果等具体要求,为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评价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力水平提供了政策支持。
为切实解决鉴定周期长、技术规范和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我们加强与有关部门、科研机构、专家学者的联系与协作,自2017年以来开展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标准汇编工作,历时2年,目前已经向社会公开出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法律法规与标准汇编》(上中下卷),进一步引导鉴定人科学正确适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和标准。
为切实解决费用高、收费标准缺失问题,我们与有关鉴定机构、鉴定人、专家学者、科研院所、大学院校等多次进行沟通或座谈,全面了解、深入研究分析导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费用高的政策、技术、管理等深层次原因,同时,与生态环境部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指导性目录的制定工作,现已形成文件草稿。下一步将积极协调国家发改委有关部门,在部级层面推动早日出台指导性目录,推动各地尽快出台收费标准。
同时,着力推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2018年以来,我们着力推动京津冀三地在环境损害鉴定管理、开展监督检查等方面政策协同,三地统一的登记评审专家库已经建立,统一的准入登记政策正在加紧研究制定。2018年6月13日,印发《司法部关于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司法鉴定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司发〔2018〕4号),6月29日,召开司法鉴定服务长江经济带座谈会,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为先导,推进长江经济带11省(市)司法鉴定规划布局、管理措施、执业规范、质量建设等一体化,保护长江母亲河,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引领和推动全国司法鉴定行业转型升级。
中国环境报记者:从合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角度,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纪要》有哪些亮点?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 别涛
别涛:谢谢《中国环境报》的记者。从合力打好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角度来看,结合生态环保的工作特点,这一次发布的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有三个亮点。
➤一是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标准的认定。大家知道,按照现行法律,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通常表现为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但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在人身伤害、财产损害之外,还有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包括对水、气等环境要素的损害,对动植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损害,以及生态环境功能的退化带来的损害。对这些损害进行货币化的评估,把它变成一个可以裁量、可以评判、可以要求承担责任的一种形式,这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吉林等7个省市部署开展改革试点,取得明显成效。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尚在实践探索过程中,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审理中有关生态环境损害的认定仍需要进一步摸索、完善。《会议纪要》明确,在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行阶段,全国各省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该认定标准符合我国现阶段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践进展,能够解决地方实际需要。司法实践中,一些省市已经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了具体标准。
➤二是明确了危险废物的认定标准。从司法实践看,“两高”司法解释实施以来,涉危险废物的案件占比很高。这主要是因为“两高”司法解释细化了涉危险废物犯罪的相关规定,明确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即构成犯罪,认定标准简单清晰,为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效果十分明显。加之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在日常环境管理实践中也比较常见,比较容易被发现,调查取证和认定的难度相对较低,因而成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公检法机关的打击重点。
但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个问题,即对危险废物如何认定,是否所有的固体废物都要通过鉴别来认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各方容易产生分歧。
对此,《会议纪要》明确,对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如果来源和相应特征明确,司法人员根据自身专业技术知识和工作经验认定难度不大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据名录直接认定。对于来源和相应特征不明确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书面意见,司法机关可以结合书面意见综合判断后,认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对需要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出具书面认定意见的情形,《会议纪要》还分不同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这有效解决了环境污染刑事司法审判中危险废物认定的难题。
➤三是对监测数据的证据采用问题作出了进一步规定。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2016年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取消了经省级环保部门认可的限制,但对于有关单位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的报告是否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未明确规定。本次《会议纪要》充分考虑了环境行政执法实践的现实情况,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这将极大地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有利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办理。
《会议纪要》以上亮点,都充分体现了落实习总书记的生态文明思想,特别习总书记提出的,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为生态环保提供可靠的法治保障,体现了我们为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要求,不断总结、不断完善,重典治污的法治精神,体现了《会议纪要》的指导性、实用性、操作性。
检察日报记者:近年来,生态环境部在“两法”衔接方面开展了哪些业务沟通,存在哪些问题?
答:近年来,生态环境部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合作日益深入密切,在国家层面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甚至无缝对接,有效助力打好打胜污染防治攻坚战。同时,在地方层面,基层生态环境部门也和当地公检法司等部门建立了高效的协作机制。
➤一是加强高层交流,共同找准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切入点和着力点。近期,生态环境部多位部领导走访最高检,多次交流,探讨合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合作协调机制,其中,生态环境部党组书记、部长李干杰专门来最高检,与最高检达成了重要共识,形成司法和环保合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工作合力。
➤二是共同完善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生态环境部配合最高法、最高检颁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拓展了刑法的适用范围,丰富适用手段,加大对生态环境污染犯罪的惩治力度。本次会议纪要的发布实施,也是我部密切配合“两高”共同完善有关司法解释适用规定的工作内容之一。
➤三是共同构建“两法”衔接机制。2017年1月,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检、公安部出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建立了三项制度、两个机制和四个格局。具体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双向案件咨询制度、重大案件联合挂牌督办制度三项制度,联合调查机制、信息共享机制两个机制,逐步形成整体协调、分工负责、高效联动、合力惩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工作格局。为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11省市“两法”衔接工作,生态环境部已牵头起草《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将联合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印发实施。
➤四是共同办理大案要案。2015年以来,生态环境部、最高检、公安部共同对上海垃圾非法倾倒苏州太湖西山岛案、广东广西跨省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长江安徽池州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等9起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实施联合挂牌督办。对西安市长安区、阎良区环境监测子站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造假案和临汾市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案等2起监测数据造假案进行联合现场督办,办成了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指导性案例,在社会形成了强烈震慑。
➤五是共同推进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部积极支持检察机关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相继发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二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等一系列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以后还要进一步完善。
但是,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在“两法”衔接工作中还面临协作机制不完善、联络机构不健全、对对方职责领域的专业知识缺乏了解等问题。
下一步,我部将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推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与公检法司建立有效稳定的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领域加强协作,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坚实的行政、司法保障。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方面有哪些好的做法和经验,《纪要》中是否有所体现和借鉴?
万春:谢谢提问。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始终高度重视惩治环境污染犯罪,好的做法和经验主要有:
➤一是坚持从严打击惩处,始终保持对环境污染犯罪的高压态势。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大多同体制不健全、制度不严格、法治不严密、执行不到位、惩处不得力有关。”全国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坚决不让法律成为“稻草人”“纸老虎”“橡皮筋”。
据统计,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2016年批捕1677人,2017年批捕2936人,2018年批捕4207人,呈明显上升态势。《纪要》中对犯罪未遂认定、投放危险物质罪适用、从重处罚情形、严格适用不起诉和缓免刑等规定,也都体现了对环境污染犯罪从严打击惩处的刑事政策导向。
➤二是落实挂牌督办制度,强化对重大环境污染案件的督导督办。2018年以来,最高检单独或者联合其他部门对全国有影响的50起环境污染案件挂牌督办。对于挂牌督办案件,要求承办单位将案件关键时点、重大进展情况及时上报,上级院及时进行督导检查。典型案例中的浙江宝勋公司污染环境案、上海印达公司污染环境案、上海云瀛公司污染环境案均为最高检督办案件。在《纪要》研究起草过程中,我们专门听取了督办案件办案单位和办案检察官的意见建议,《纪要》中规定的主观过错认定、非法经营罪适用、有害物质认定等问题就是督办案件办理过程中反映比较突出的疑难问题。
➤三是加大追诉漏犯和追究单位犯罪的力度。针对一些地方存在追究自然人犯罪多,追究单位犯罪少,单位犯罪认定难的情况,检察机关对排污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实施单位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典型案例中的上海印达公司污染环境案、贵州宏泰公司污染环境案,检察机关补充起诉了单位犯罪或者追加起诉了单位主要负责人,确保案件办理取得良好效果。据此,《纪要》第一条就对单位犯罪认定问题专门作出规定,要求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重点打击出资者、经营者和主要获利者。
此外,检察机关还有其他好的经验做法,比如完善专业化办案机制、积极开展生态恢复检察工作等经验做法,还要在今后工作中总结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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