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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严格环境监管执法,依法推进土壤环境保护
26.完善土壤环境保护制度
全面落实国家、省有关土壤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到2020年,建立我市土壤环境监督管理、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等方面的制度(市环保局牵头,市法制局参与)。
27.强化土壤环境监管机制
明确监管重点。将重点行业企业、主要农产品种植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城镇建成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区域列入重点监管对象,重点监测土壤中的重点污染物(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国土房产局、农业局、水利局等参与)。
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环境纳入环境监察工作范围,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市环保局负责)。对土壤污染违法行为应及时依法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经信局等参与)。提高基层土壤突发事件应急能力,加强土壤环境监察人员配置,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对全市环境执法人员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土壤污染防治应急措施,及时消除土壤环境风险隐患(市环保局负责)。国土、农业、建设等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配合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执法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国土房产局、农业局、市政园林局等参与)。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污染防治体系
28.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市、区两级财政要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投入,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管能力建设、科技研发、治理修复等工作。各区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镇、街(场)。各级财政统筹安排资金支持重点行业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支持推动土壤污染第三方治理、监理(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农业局、经信局、国土房产局、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29.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市发改委、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积极发展绿色金融,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发放绿色信贷的力度。支持银行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对绿色信贷资产实行证券化(市金融办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厦门证监局、厦门银监局、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等参与)。探索在重点行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厦门保监局、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金融办、发改委等参与)。
30.加强社会监督和宣传教育
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公布全市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鼓励公众对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房产局、建设局、农业局等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一网两微一平台”、“12369”、信函、电子邮件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房产局、建设局、农业局等参与)。
推动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没有适格主体或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但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公益诉讼有关工作(市检察院、中级法院牵头,市国土房产局、环保局、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市政园林局等参与)。
开展宣传教育。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全市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通过多渠道、多方式、多平台宣传,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和知识,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教育局、国土房产局、建设局、农业局、文广新局、粮食局等参与)。
(十)强化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31.明确工作职责
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市人民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责任主体,对行政区域的土壤环境质量负总责;各区人民政府是本方案落实主体,对辖区土壤环境质量负责,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2017年4月底前,各区政府要编制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政府建立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每年1月底前,市环保局要将上一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建立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市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达标排放,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监测,落实环境风险预防和信息公开等责任。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参加)。
32.强化目标考核
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其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完善环保督察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保护督察的重点内容。2017年起,市政府与各区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明确年度考核内容。每年对各区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参与)。
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经审定后向社会发布,并作为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各区党政领导及其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效能督查办等参与)。
33.严肃责任追究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区,由市人民政府约谈各区党政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整改仍不到位的,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对盲目决策造成严重破坏后果或构成犯罪的,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有关领导人员、部门负责人需要承担责任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依法依纪实行终身追究责任。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的法规规章、评估方法和实施机制,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强化生产者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对造成土壤环境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公安局等参与)。
相关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效能督查办,市检察院,市法院,海事局,厦门证监局,厦门银监局,厦门保监局,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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