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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现场质量核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印发(全文)

2017-02-28 13:2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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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广东省环保厅印发了《广东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现场质量核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至2017年3月7日。具体内容如下:

广东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现场质量核查管理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监测行为,提高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广东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粤环〔201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是指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法定环境监测机构之外、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现场质量核查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其辖区内从事环境监测业务活动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实验室或其监测现场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广东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领域开展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出具监测数据作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依据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现场质量核查。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现场质量核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建立省级环境监测质量核查专家库。

第六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现场质量核查工作(包括实验室和监测现场)。建立市级环境监测质量核查专家库。对本地没有实验室的机构应以加强监测现场核查为主。若有必要赴异地开展实验室核查,应与该机构实验室所在地市环保部门建立协查机制。

第七条 核查组人员由至少三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从环境监测质量核查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长须具备高级职称。环保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派行政或执法人员参与现场核查。鼓励邀请质监部门联合开展核查。

第三章 内容和程序

第八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制定核查工作计划,每年度核查机构的覆盖率应达到100%,核查情况应及时公布,核查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查工作及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实验室为主)进行抽查。

第九条 核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从事环境监测业务过程中是否符合监测技术规范,质量管理是否达到要求;

(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实验室管理是否规范;

(三)是否存在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

(四)是否按要求使用“广东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息管理平台”;

(五)其他核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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