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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排污”将成历史!佛山、宜昌、山东、江西、陕西等地都将有偿排污

2017-03-28 09:20来源:陶瓷资讯关键词:排污权排污收费排污指标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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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排污”对陶企来说将逐渐成为历史!从4月1日起,根据《佛山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试行办法》,佛山的陶企要花钱购买排污总量指标,才可以合法排污。不仅是佛山,早在“十一五”期间,国家已经在江苏、浙江、湖北、湖南、河北、山西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福建、湖南等地已实行排污收费,山东、江西、湖北宜昌、陕西等地方也将推行。

排污权又称排放权,是排放污染物的权利。它是指排放者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分配的额度内,并在确保该权利的行使不损害其他公众环境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享有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广东:佛山4月1日起排污权有偿使用

根据《佛山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试行办法》,4月1日起,佛山的企业要花钱购买排污总量指标,才可以合法排污。

《办法》规定,纳入佛山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的试点因子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试点范围包括佛山五区。价格方面,参照广东省出台的最新有偿使用价格:化学需氧量3000元/吨.年、氨氮4000元/吨.年、二氧化硫1600元/吨.年、氮氧化物1800元/吨.年。费用将实行5年一征收,也就是说,企业需一次性缴纳5年的排污权费用。如数额超过企业承担能力,或可分期征收。

排污指标并不是想买就能买,或者想买多少就买多少。企业需要先通过环评,才能购买排污指标。具体能买多少,则需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总量指标确定。对于一些长期持有排污指标却不使用,3年不动工、5年不建成的,政府将按购买价强制回收。办法还制定了激励性的减排补偿机制,排污单位因完成减排任务或履行其他法定义务而产生的富余指标,统一由政府回购予以经济补偿。

福建:排污权可以抵押银行贷款

2014年5月,福建省政府出台《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先行在造纸、水泥、皮革、合成革与人造革、建筑陶瓷、火电、合成氨、平板玻璃等8个行业试点推行排污权交易。2017年1月1日起,福建省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对象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排污权核定,以后原则上每5年核定一次。

福建省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

(计量单位:元/吨˙年)

排污单位通过缴纳初始有偿使用费、市场交易或由政府储备出让后获得排污权,在规定期限内对有偿取得的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抵押和租赁等权利。企业可以将排污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既可用于企业经营流动资金周转,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也可用于环保减排工程等技术改造,腾出富余排污权进一步获利;同时也提高环境资源的配置效率。

据悉,通过构建“互联网+”平台,企业只需以邮寄或网络等方式向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提交申请进行网络化交易。

山西:排污权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3月2日,山西省发改委官网公布了《关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排污权交易价格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通知》核定了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基准价。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基准价,采取“一次性补偿”的办法分类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基准价格仍维持现行价格水平不变,二氧化硫18000元/吨,氮氧化物19000元/吨,化学需氧量29000元/吨,氨氮30000元/吨,工业粉尘5900元/吨,烟尘6000元/吨。明确要求排污权交易价格不得低于排污权交易基准价,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手续费标准另行制定。

《通知》要求,排污权交易价格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省排污权交易中心应在部门网站及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格、收费标准及政策依据,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河南:首次缴纳款项不得低于总额的40%

2016年4月,河南省启动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据了解,河南省现阶段实现排污权有偿使用的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4种污染物。河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根据环境资源稀缺程度、排污企业承受能力、污染治理成本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了4种污染物排放权价格,具体为:每吨化学需氧量4500元、每吨氨氮9000元、每吨二氧化硫4900元、每吨氮氧化物5000元。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要在排放污染物前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获得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同时,河南省对房地产项目以及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有偿使用费总额在2000元及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将暂不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同时明确,对于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中有一项排放量大于100吨/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一次性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确有困难的,将可以分期缴纳,但首次缴纳款项不得低于应缴纳总额的40%,剩余部分应于4年内缴纳完毕。对应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而未缴纳的企业,环保部门将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延伸阅读:

4月起广东佛山将正式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

原标题:“无偿排污”将成历史!佛山、宜昌、山东、江西、陕西等地都将有偿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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