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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

2017-04-25 11:2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水环境质量山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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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控地下水超采,完成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压采方案中的年度任务。完成未经批准的和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年度关闭任务。(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加快城市(含县城)居民用水“一户一表”改造,已完成“一户一表”改造的全部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新建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既有建筑应进行节水改造。2017年底前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全面改造使用年限超过50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水管网,2017年底前公共管网漏损率低于1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质监局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验收工作,2017年底前,大同、晋中、长治、晋城、临汾等5个设区城市达到国家级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朔州、忻州、吕梁、阳泉、运城等5个设区城市达到省级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水利厅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设区市全部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明确地级行政区年度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并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发布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强化对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的监管;实施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发展区域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完成高效节水灌溉2017年度目标任务;将再生水、雨水和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省水利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保障水环境安全。

1.2017年底前,完成千吨万人行政村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开展全省206个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推进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工作,全面排查和清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完成乡镇及以下水源基础信息采集。(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卫计委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2017年底前编制实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推进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省水利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开展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环境状况调查,完善地下水“双源”(污染源、饮用水源)清单。(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2017年底,全部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安监局、省公安消防总队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建立区域内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对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及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矿山渣场、垃圾填埋场地以及危险废物堆放场等区域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对报废矿井、钻井以及取水井实施封井回填。(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对28个良好保护型控制单元开展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编制良好水体保护方案及年度计划,实施重点工程项目。(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农业厅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七)推进流域生态保护。

1.2017年底前,太原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其他设区市建成区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6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省水利厅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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