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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

2017-04-25 11:2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水环境质量山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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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2017年底,完成地表水跨市界断面地表水水质自动站的建设。(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在15个劣V类水质断面上游适当位置至少建设一处人工湿地,改善断面水质。(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开展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涑水河等六条河流的生态调水工作,建立生态调水会商机制。(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八)加强水环境管理。

1.开展企事业单位排水达标达量监督工作,强化环境执法网格化管理,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省环保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2017年6月底前,各设区市按照“一河一策”的原则,全面完成水体达标方案,报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编制和实施情况。(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2017年底完成省级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建立研究方案的编制。(省环保厅负责,省水利厅参与,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4.各设区市及省直有关部门要建立重点工作管理台账,包括工业污染防治、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城镇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船舶港口污染控制、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等重点工作,准确、完整记录各项任务及其重点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按季度动态更新后报省环保厅。每季度末省环保厅汇总报环保部。(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和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5.按照环保信息报送要求,每月5日前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进展情况、问题及建议。(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和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6.在省级政府或环保部门网站及主要媒体,每季度发布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及地市级排名情况;在省级环保部门网站公开重点排污单位排放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等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设区市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省环保厅和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各设区市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行政区域内供水厂出水水质状况;每半年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各设区市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行政区域内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省卫生计生委和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9.开展汾河、沁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涑水河等流域水环境风险防控工作。确定流域重点水环境风险源清单,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及保障机制。(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安监局参与)

10.公开发布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建立信息反馈及定期修订完善机制,并加大入选技术示范推广力度,2017年底前,入选技术示范推广率不低于60%。(省科技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组织保障

(一)明确责任主体。

各地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安排,明确任务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完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统筹推进水污染治理工作。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大水环境治理工程的建设力度,2017年省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必须用于2017年水污染防治重点工程(见附件2)的建设。

(二)严格考核问责。

按照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规定,由省直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对全省落实行动计划年度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三)推进公众参与。

加强环境宣传与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建立公众对话沟通平台,依法公开水污染防治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根据《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及本行动计划提出的任务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依规、贯彻落实,确保我省2017年度任务和目标顺利完成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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