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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

2017-05-09 13:5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环境生态环境损害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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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基线 eco-environmental baseline

指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未发生时,评估区域内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的状态。

期间损害 interim damage

生态环境损害开始发生至生态环境恢复到基线的期间,生态系统向公众或其他生态系 统提供服务的丧失或减少。

生态环境恢复 eco-environmental restoration

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采取各项必要的、合理的措施将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恢复至基线水平,同时补偿期间损害。按照恢复目标和阶段不同,生态环境恢复可包括基本恢 复、补偿性恢复和补充性恢复。

基本恢复 primary restoration

指采取自然恢复或人工恢复措施,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恢复至基线水平。

补偿性恢复 compensatory restoration

指采取各项恢复措施,补偿生态环境期间损害。

补充性恢复 complementary restoration

指基本恢复或补偿性恢复不能完全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及生态服务时,采取各项弥补性 的恢复措施,使生态环境及生态服务恢复到基线水平。

永久性损害 permanent damage

指受损生态环境及其功能难以恢复,其向公众或其它生态系统提供服务的能力完全丧 失。

4 总则

4.1 鉴定评估原则

4.1.1 合法合规原则

鉴定评估工作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指南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鉴定评估报告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指南规定的程序、结构及内容要求。禁止伪造数据和弄虚作假。

4.1.2 科学合理原则

鉴定评估工作应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的工作方案。鉴定评估工作方案中应包含严格 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措施。

4.1.3 独立客观原则

鉴定评估机构及鉴定人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独立客观地开展鉴定评估,不受 鉴定评估委托方以及其他方面的影响。

4.2 鉴定评估内容

4.2.1 鉴定评估范围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时间范围以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发生日期为起点,持 续到受损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恢复至基线为止。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空间范围的确定可以综合利用现场调查、环境监测、遥感分析和模型预测等方法,依据污染物的迁移 扩散范围或破坏生态行为的影响范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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