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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

2017-05-09 13:5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环境生态环境损害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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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鉴定评估报告(意见)书编制总体要求

鉴定评估机构应根据委托方的委托事项,编制鉴定评估意见书或鉴定评估报告书。鉴定评估意见书包括生态环境损害确认、因果关系分析、生态环境损害量化及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涉及的特别事项等,鉴定评估报告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参见附录 A。用于生态环境损害司法 鉴定目的的,报告书格式参见《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生态环境恢复效果评估应编制独立的生态环境恢复效果评估报告。

5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确认

5.1 收集分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相关资料,开展现场踏勘和采样分析等,掌握污染 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基本情况。

5.1.1 明确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频 率、特征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过程、排放总量等情况。

5.1.2 掌握乱捕滥猎、乱砍滥伐、毁林造田等破坏生态行为的破坏方式、破坏对象和影响范 围等情况。

5.1.3 分析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产生生态环境损害的可能路径、途径和机制,如特征污 染物排放导致环境空气、地表水、沉积物、土壤、地下水等损害,并进一步造成生物损害的 路径、途径和机制。

5.2 收集分析生态环境损害的相关材料,确定生态环境基线,开展生态调查、环境监测、遥 感分析、文献查阅等,确认评估区域生态环境与基线相比是否受到损害,识别生态环境损害 的类型。

5.2.1 基线的确定方法包括:

a) 利用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前评估区域近三年内的历史数据确定基线,数据 来源包括历史监测、专项调查、学术研究等反映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的历史数据;

b) 利用未受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影响的相似现场数据确定基线,即“对照区域” 数据。“对照区域”应与评估区域的生态环境特征、生态系统服务等具有可比性;

c) 利用模型确定基线。可考虑构建环境污染物浓度与种群密度、物种丰度等生态环境 损害评价指标间的剂量-反应关系来确定基线;

d) 参考环境基准或国家和地方发布的环境质量标准,如 GB 3095、GB 3096、GB 3097、 GB 3838、GB 10070、GB 11607、GB 15618 和 GB/T 14848 等确定基线。

5.2.2 当基线确定所需数据充分时,优先选择 5.2.1 a)和 5.2.1 b)确定基线,如果 5.2.1 a)和 5.2.1 b)不可行,可考虑选择 5.2.1 c)和 5.2.1 d)确定基线。当基线确定所需数据不充分 时,可综合采用不同基线确定方法并相互验证。

5.2.3 生态环境损害确认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a) 评估区域空气、地表水、沉积物、土壤、地下水等环境介质中特征污染物浓度超过基线 20%以上;

b) 评估区域指示物种种群数量或密度降低,且与基线相比存在统计学显著差异;

c) 评估区域指示物种种群结构(性别比例、年龄组成等)改变,且与基线相比存在统计学显著差异;

d) 评估区域植物群落组成和结构发生变化,且与基线相比存在统计学显著差异;

e) 评估区域植被覆盖度降低,且与基线相比存在统计学显著差异;

f) 评估区域生物物种丰度减少,且与基线相比存在统计学显著差异;

g) 评估区域生物体外部畸形、骨骼变形、内部器官和软组织畸形、组织病理学水平损害等发生率增加,且与基线相比存在统计学显著差异;

h)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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