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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关于加强在沪从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2017-07-10 11:2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机构环评资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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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评机构应加强其资质证书、印章使用及管理,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使用资质证书和印章,环评文件所附资质证书上的环评机构公章不得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专用章、下设机构或分支机构印章及其他印章替代,法人代表名章不得以他人名章替代。

(三)在沪注册环评机构的环评机构出资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环境保护部备案,并书面告知市环保局。

(四)环评机构应独立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对确需委托其他单位完成的专业性和基础性工作,应明确委托事项,认真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调查资料、监测数据和技术报告,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负责。

(五)在沪从事环评业务的外埠环评机构应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加强资质及人员管理,规范环评合同签署,接受市区两级环保部门的管理和检查,不断提高在沪环评工作质量。

三、严格加强环评从业人员管理

(一)环评机构应加强机构内环评从业人员管理。环评机构的注册环评工程师应符合环境保护部关于环评工程师注册登记和管理要求。禁止环评工程师挂靠、借用等行为。

(二)环评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登记有效期内按照证书对应的机构、行业类别主持或参加环评工作。应严格遵守《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50号)。

不得出借、出租个人资格证书,不在本人未参与编制或审核的有关环评文件中署名或签字;不弄虚作假,不歪曲事实,不隐瞒真实情况,不编造数据信息,不给出有歧义或误导性的环评结论。

四、严格加强环评质量及档案管理

(一)环评机构应建立环评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实行环评工程师和环评机构双重把关的质量审核机制,制定并实施机构内部环评文件质量审核制度和流程,认真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相关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严格执行环评资质证书使用、环评编制规范和环评从业人员尽责等相关要求。

环评机构对环评结论负责,不得隐瞒建设项目的真实情况、编造数据、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相应专业类别的环评工程师作为编制主持人。该环评工程师负责组织项目现场踏勘,深入了解项目相关情况,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起草编制和审核,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负主要责任。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各章节须由主持编制报告书机构中的环评专职技术人员担任,对相关章节质量负主要责任。

环评文件中应当列明主持该项目环评工程师注册编号、专业类别、有效期限,并列出所有参与该项目环评专职技术人员姓名、工作分工、所负责章节或专题内容。

(三)环评机构应建立所承接项目的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包括项目合同,环评公示(包括网络、公告、报纸等媒体)材料原件,公众参与材料原件(若有),环境监测报告原件,环评机构内部质量保证管理或审核记录,环评文件最终审批稿纸质件(须包括编写人员签名原件、建设方和环评机构印章原件)和电子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评文件的批复、以及其他应存档的材料。

五、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区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日常审批管理和年度检查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环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和材料。

(一)市、区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批过程中,应组织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主持编制机构的资质以及编制人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检查细则另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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