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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把握的关键环节和对策建议
流域生态文明建设,相对于一个或者几个行政区域加和起来的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更加强调上下游、左右岸的联动,强调“共治”。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的阶段,借鉴太湖流域水环境治理的经验,有助于加速构建流域生态文明。在这一过程中,笔者认为应着重把握以下关键环节,并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在流域保护观念上,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平衡和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要在全社会强化“自然生态产品的供给也是发展”的观念,更加自觉地、坚定地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不断完善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马克思认为,顺应自然、尊重自然以及改造自然和修复自然,都包含着人类的物化劳动,也必然产生“生态价值”。这种生态价值体现了保障生命存在的意义、保障资源永续利用的意义和保障生存环境的意义。地球上的任何生物物种和生命个体,都需要一定的生活环境才能生存发展。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所产生的生态价值同时也体现了“环境价值”。
绿色发展既把马克思主义生态观与当今时代发展特征相结合,又融汇中国传统文化“天人合一”的东方文明;既是把生态文明建设深刻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的全新发展理念,也是实现发展和保护内在统一、相互促进和协调共赢的方法论;既是正确处理人、社会与自然关系的必由之路,也是推进可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我们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还要改造主观世界,不断提升我们认识客观世界的能力和水平。
建议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流域社会经济发展的决策者们,一定要主动自觉地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论述的精神实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学会在生态保护问题上“算大账”。同时,要积极动员公众参与,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在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在流域保护技术路径上,着重加大对水质良好水域的保护力度,处理好保护与治理的关系。
近年来,太平湖、邛海、官厅水库、洱海等一批水质良好的湖泊流域,通过国家和地方的共同努力,已经探索出发展与保护并重的模式。相对于太湖等重污染流域的治理,良好水域保护更经济更有效。据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统计,近15年来,国家对太湖、巢湖、滇池等重污染湖泊治理投资情况为,单个湖泊平均规划投资433亿元,才消灭劣V类水质;而中央财政“水污染防治专项”2015年以前支持的77个水质较好湖泊,单个湖泊平均规划投资仅13亿元,且水质好于Ⅲ类。由此可以看出,水体污染后的治理费用强度要远远大于污染前保护的费用强度。
因此,建议国家应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在保护目前水质尚好水域上持续给予支持,尽快扩大其他具备条件的、更多的流域。
在流域保护措施上,不断拓宽投资渠道,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近年来,太湖等流域以“谁污染谁付费、谁破坏谁补偿”和“谁受益谁补偿”为原则,围绕水质改善、污染减排、关停重污染企业、生态保护等领域自发地开展了不少生态补偿工作。还以“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专业服务、宣传发动”形式开展了绿色保险、绿色信贷以及PPP模式、创立治太基金等缓解资金压力。国家有关部门会同地方政府联合开展了流域生态补偿试点也起到了良好的社会与环境效果,但因为种种原因尚未在较大范围中推开。
建议国家在强化政府引导的同时,进一步发挥市场作用,不断拓宽投资渠道,加大推广生态补偿力度,鼓励和帮助欠发达流域实现经济增长的“蛙跳”,而非重蹈先污后治的覆辙。同时维护各地在发展权利上的公平正义。
在流域保护机制体制上,加大协调力度,夯实各方责任。
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难点在于,目前我国仍是在快速发展和转型中解决环境问题,所以实现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对应的环境目标,不能靠某一地方、某一部门单打独斗。各地在工作实践中积极摸索实行的“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河长制”使流域治理“部门制”变为“首长制”,破解了流域保护机制体制难题。
建议国家一方面强化部级协调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国家对跨省区间流域保护工作的协调力度,科学指导地方优化产业结构和城市布局,合理确立主导产业;另一方面加大力度督促落实“河长制”,确保其落地生根,让地方党政领导真正做到承担流域生态文明建设、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的责任,把实施情况纳入对他们的政绩考核之中,对他们的晋升奖惩真正产生影响,切实推动流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党政同责”与“一岗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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