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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意见公告

2017-08-31 09:59来源:绵阳市人大常委会关键词:水污染水污染防治绵阳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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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砂石、矿石加工】经依法批准在临河或河道内进行砂石、矿石加工的,应当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确保设施正常运行,严禁将废水直接排入河道。

第三十三条【水资源调度】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涪江、安昌河、武都等主要江河、水库水量分配、调度方案,保障饮用水、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和基本生态用水。

涪江、安昌河、梓江、凯江、通口河等主要流域和环境敏感河流的水电站和引水工程等应当确保基本生态流量。

第三十四条【水电站、水库底洞泄流】水电站、水库利用放空底洞泄流的,应当制定泄流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备案。需要放空底洞泄流的,应当提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下游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确保下游地区的用水安全和水环境安全。

第三十五条【水环境保护】市、县、乡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采取生物防治工程技术、污水湿地处理技术和生态防治工程等措施,整治黑臭水体,加强水生态系统的修复,保护水环境和水生生物的多样性。

从事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水域岸线,保证流域水环境质量符合水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第五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重要功能水体保护

第三十六条【饮用水水源的建设】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的管理工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地,发展规模集中供水。

对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备用水源或者应急水源,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工作。

第三十七条【饮用水水源的管理】市、县、乡人民政府和供水单位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日常管理。

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应当明确责任人,加强管理,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三十八条【地下水体保护】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地下水环境风险管理。对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矿山开采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工业区等区域,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有效措施,并建设地下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禁止利用塘堰、渠道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九条【其他重要功能水体保护】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自然保护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在风景名胜区水体、自然保护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第六章水环境风险监控预警和应急处置

第四十条【风险监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水污染排放自动监测与异常报警管理机制。重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工业集中区应加强建设水污染排放自动监测与异常报警设施。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计生、水行政等有关部门,针对饮用水水源等重要功能水体,构建风险预警体系,建立可能导致突发水污染事故的风险信息收集、分析和水环境演变态势研判机制,制定风险控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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