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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江苏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 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7-09-17 09:4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保税排污费环境保护税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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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留地区差别

排污费制度下,我省明确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和经济发达地区可以高于现行标准自行制定有利于本地区环境保护的排污费政策。经省政府同意,南京市于2015年出台《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宁价费〔2015〕76号),规定大气污染物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为每污染当量8.55元,苯、甲苯、二甲苯为每污染当量10元;水污染物中化学需氧量和五项重金属为每污染当量8元,氨氮为每污染当量6.4元。为保持政策延续性,拟保留南京市的差别化政策,并按以上两项原则确定南京市适用税额,即大气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8.4元,是国家最低标准的7倍;水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8.4元,是国家最低标准的6倍。

按此方案,在不考虑企业治污减排水平提高和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下,部分企业缴纳的环境保护税较排污费可能有所增加,但由于《环境保护税法》取消了排污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加倍征收排污费规定,新增出台符合条件的排污企业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继续执行符合条件的排污企业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等优惠政策,只要企业加强环保意识,加大环保投入,实施技术升级改造,降低污染排放,就能减少环境保护税支出。总之,我省拟定的税额方案符合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符合我省环境承载能力现状,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省情,也兼顾了排污企业税收负担承受能力。

三、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规定,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同时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由于同一排放口前三项(第一类水污染物为前五项)应税污染物已经涵盖了该排污口的主要污染物项目,我们建议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经了解,目前外省市也无

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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