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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兰州市2017—2018年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7-09-28 10:1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大气污染防治兰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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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管削山造地扬尘。由市国土局牵头,市城管委协同,相关区县负责,监督碧桂园、浩源等城区周边及皋兰县削山造地项目严格落实防尘抑尘降尘措施。凡达到标高要求的以及停工后的裸地须采取2000目以上防尘网无缝覆盖或喷洒抑尘剂等防尘措施,并做到“人离场、车下山”,防止风蚀起尘和人为扰动起尘。

3.严管道路交通扬尘。一是由市建设局负责,督促市政道路开挖等市政工程落实防尘抑尘降尘措施,凡有一项未能落实相关规定和要求的一律高限处罚并停工整顿,同时将施工扬尘污染严重、治理措施不力且屡罚屡犯的建设方列入政府项目施工“黑名单”并在媒体公示,取消其兰州市施工资质;长距离市政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10月15日前全面完成市区道路开挖回填铺油以及城区主次干道、桥梁破损处修复工作;已建成的城市道路须及时移交环卫部门开展保洁作业,未移交前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环卫部门开展保洁工作;10月15日前对市区主次干道路缘石进行整修,减少道路扬尘。二是由市交通委负责,对盐什公路、109国道等长距离公路改造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并严格落实防尘抑尘降尘措施;10月15日前完成市道、县道破损严重路面的维修,同时由城关区负责对东岗古城坪道路扬尘进行彻底整治,榆中县、城关区负责对东金公路两旁积土进行彻底清除,皋兰县负责对省道109线、201线忠和段、九合段道路两旁积尘进行彻底清除。三是由市城管委牵头,主城四区、兰州高新区负责,强化道路抑尘保洁措施,雨(雪)后立即开展道路清淤工作;严控道路交通扬尘,确保渣土运输车辆遮盖密闭和按规定线路、时间、速度行驶;加强渣土运输车辆审批和监管,联合市公安局开展卡口检查,遏制渣土车辆遗撒和带泥上路现象,重点查处渣土车辆空车回运时的扬尘污染问题,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按高限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四是市公安局配合市城管委做好违规渣土车辆拦停、查处等相关工作,制定并发布城区周边市县道路的限速相关要求,防止城市周边道路因车速过快产生扬尘污染。

4.开展市区绿篱降尘。市生态局及主城四区政府按照管辖权限,10月31日前对市区绿化带内培养基进行清查清理,凡绿化带内培养基高出道牙石的一律进行清理降低,防止培养基雨后溢出污染路面。冬季在气温不结冰、对植被无损伤的情况下,对城区道路绿化带、树木及两山绿化区域适时开展喷灌降尘作业,确保绿篱植被积尘积泥得到及时有效清除。

5.严控露天矿山扬尘。由区县政府负责,10月15日前对各自辖区内的各类露天矿山进行集中整治,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由各区县政府负责先行覆盖或喷洒抑尘剂,后期开展修复绿化,减尘抑尘。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有关情况要在媒体进行公示。

6.严控各类堆场扬尘。由市环保局牵头,区县政府负责,对榆钢公司、二热电厂、范坪电厂、西固电厂、兰石化分公司、兰铝公司等重点企业的堆煤场扬尘污染进行监管,防止风蚀起尘。

7.开展重点工地驻场监管。冬防期间土方作业和削山造地工地由所在区县24小时驻场监管,现场监督落实防尘降尘抑尘措施。驻场监管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监管工地名称等信息)于9月30日前报市大气指办备案。

(七)严控机动车尾气污染。

1.加强卡口管控。由市公安局负责,在城区19个出入口设置卡口,卡口管控过境大型货运机动车,查处尾气超标、“冒黑烟”机动车,24小时禁止农用车、“黄标车”在城区行驶。由市交通委负责,对全市营运车辆尤其是营运性大客车进行检查,禁止“冒黑烟”大客车进入城区。

2.强化交通疏导。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落实市区交通疏导方案,科学合理疏导交通,尤其在重点部位要做到“点通”和“线通”、“面通”;节假日和污染时段落实最严格的交通管制,对城区车流量进行合理分流,加速交通事故处理速度,严厉打击交通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

3.开展路检抽检。由市环保局负责,利用机动车尾气红外遥感设备对城区在用车开展路检抽检,全面筛查超标排放车辆,并实现环保、公安部门机动车排气信息的互联互通、共管共享。对尾气超标上路的机动车,要溯源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等,并向社会曝光。对于弄虚作假的排放检验机构,依法顶格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取消其排放检验资质。

4.严控高排车辆。由区县政府负责,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开展施工机械整治。市区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施工机械(包括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禁止施工机械使用劣质柴油,禁止施工机械超标排放、“带病”运营,对使用高排放工程机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顶格处罚,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按日计罚。

5.严格油品监管。由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负责,全面开展油品监管,每月对市售油品进行抽样检查,抽样检查率不少于全市加油站点的30%;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并通过超标柴油车辆溯源追踪不合格油品销售、供应和生产者,采取最严格的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予以关停,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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