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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2017-10-09 10:1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湿地保护生态环境生态功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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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护利用

第十九条 对湿地实行分级分类保护,按照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的重要性,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未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重要湿地的,可以认定为市级重要湿地:

(一)面积六公顷以上的湖泊湿地和沼泽湿地;

(二)宽度十米以上、长度十千米以上的河流湿地;

(三)库容量一千万立方米以上的库塘湿地;

(四)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湿地,根据其生态功能可以认定为一般湿地。

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认定,由市林业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经认定的湿地实行名录管理。湿地名录应当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和保护管理部门等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列入名录的湿地应当划定保护范围,由市林业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保护范围的划定应当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联通性、稳定性及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在湿地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保护标志的样式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保护管理部门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划定外围保护地带,所在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

外围保护地带的建设项目及相关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不得影响或者破坏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湿地生态系统。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与湿地保护相关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科学、节约利用湿地资源。

第二十六条 建立湿地保护专家咨询机制。

市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湿地保护专家库,为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湿地名录的拟定、湿地生态红线的划定、湿地资源的评估、湿地的利用方式以及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项目等提供技术咨询。

第二十七条 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旅游、餐饮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具体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由市湿地保护管理部门结合湿地保护级别、功能区划和湿地生态资源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施行前从事不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地组织退出,恢复湿地。

第二十八条 黄河湿地保护区域内种植业、水产业、旅游业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按照规定列入黄河湿地保护区域的,倡导采取生态养殖方式,控制鱼、蟹、虾、菱、莲等动植物的种养规模;在鸟类栖息地的湿地区域种植适合鸟类栖息繁衍的植被作物。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经费专项用于因湿地保护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关权利人的经济补偿。

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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