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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17-10-18 12:5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大气污染治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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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2 建议性措施

(1)公众减少出行或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气象局、市环保局。

(2)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气象局、市环保局。

(3)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延长工作时间。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4.3.3.3 强制性减排措施

(1)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物料堆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增加6次/日);禁止爆破和建(构)筑物拆除,停止建筑工地、道路工地、河道工程、绿化工程等涉土基础施工作业(含挖填和转运),停止堆场、码头涉粉细料作业,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的矿山企业、混凝土(沥青)搅拌站实施停产;禁止施工现场沥青熔化作业;禁止现场灰土拌和作业。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重点局、市轨道办、市林园局、市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严查无检验合格标志车辆违规上路行驶,禁止物料、土石方(含绿化等非渣土形式土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除天然气、电力等新能源汽车外)等重型货运柴油车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乡建委、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园局、市水务局、市重点局、市轨道办、市环保局、市国资委。

(3)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机械化道路清扫,增加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增加6次/日),尽量减少人工清扫。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严禁秸秆、垃圾、城市清扫废弃物、园林废弃物、建筑废弃物、荒草等的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和燃放烟花爆竹。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林园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钢铁、化工、冶金、建材、火电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减少10%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所有废气不能达标的工业企业依法责令停产。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城乡建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从严查处市区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安监局。

(8)根据作业条件,视情采取人工增雨、降雾等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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