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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 | 上海市环保局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办事指南》的通知

2017-12-18 10:0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源自动监控环境监测上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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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调试和试运行报告;

9.排污单位与第三方运营签订的委托运行合同(如有);

10.比对验收报告;

11.联网验收报告;

12.验收情况说明。

五、备案程序

1. 申请单位登录“上海环境”网站(www.sepb.gov.cn),进入网上办事大厅,在[其他行政办理事项]中选择[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阅读本办事指南;

2. 申请单位点击[表格下载],下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表》;

3. 申请单位完成备案登记表填写及相关材料准备后,向备案受理单位报送3份上述材料;

4. 备案受理单位审核后,在材料上加盖备案章,2份留档,1份返还申请单位。

六、管理权限

市管危废处置单位备案由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受理,其他市管排污单位备案由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受理,备案材料由两部门接收后将其中1份交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归档保存;区管排污单位向有管辖权的环保局备案。

七、收费

无。

八、受理地址

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表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表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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