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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严格控制农业污染
1、加强农业化肥农药管理
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提高化肥利用率,鼓励增施有机肥,推动生物有机肥和绿肥的栽培与种植。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并建立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清单。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加强对土壤中农药残留的监控,提高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预警能力。落实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工作目标,到2018年,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27%以上,主要农作物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35%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38%以上;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市农业局牵头,市供销社参与)
2、严格控制灌溉用水水质
加强农业灌溉用水水质监测,防止未经处理或达不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废(污)水进入农田灌溉系统。坚决禁止在农业灌溉水源地附近发展污染型企业,依法打击破坏水源地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从源头上遏制工业企业对农业灌溉用水水源的污染。加大农村坑、塘、沟、渠污染治理,落实灌溉水输送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措施。2018年底前,产粮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以及现代农业园区,全部实现农田灌溉水质稳定达标。(市水务局牵头,市农业局参与)
3、加强农业废弃物处理处置
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农户参与、市场驱动,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机制和体系。选取固安县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处置体系试点;2020年底前,试点规模扩大到三河市、香河县、大城县、文安县和霸州市5个产粮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逐步推行使用易于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的包装材料,并逐步淘汰铝箔包装,鼓励使用水溶性包装,逐步淘汰小容量和非标准型包装,鼓励使用大容量包装。(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推广高标准加厚地膜和可降解农膜,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1毫米的地膜的行为。因地制宜设置废弃农膜回收点,支持建立一批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加工企业,逐步形成“农户收集、网点回收、企业加工”的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体系。2018年起,在产粮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废弃农膜回收试点;到2020年,实现全市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4、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开展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专项整治,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防止有害物质通过畜禽废弃物进入农田。推进养殖密集区域分散养殖适度集中、集约化经营,实施废弃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综合利用。在三河市和永清县生猪大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集成推广畜禽养殖清洁化生产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排查全市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情况。制定泃河、潮白河、北运河、龙河、大清河、子牙河等河流沿岸畜禽养殖企业及养殖户清理方案,完成全市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2019年底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率达到100%,逾期完不成的一律予以取缔;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5%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等参与)
(十一)减少和防范生活污染
1、健全垃圾处理处置体系
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统筹建设生活垃圾末端处理设施及收运体系,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分类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产业化。健全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制度,完善“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市、区)处理”的城乡统筹生活垃圾处理体系。结合全市美丽乡村建设,统筹规划全市村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扩大农村环境连片规模整治成效。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点),清理现有无序堆存的生活垃圾,2018年6月前,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规范有效处理。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市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2、推进污水污泥同步治理
加快推进污水集中式处理设施的提标改造,严格监控重点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指标,防范对土壤造成污染。开展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情况排查,规范污泥处理处置,杜绝违法倾倒污泥等现象。严禁将污泥直接用作肥料,禁止不达标污泥就地堆放,结合污泥处理设施升级改造,逐步取消原生污泥简易填埋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置方式。鼓励利用水泥厂等工业窑炉,开展污泥协同焚烧处置。2018年6月前,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建成区范围内现有污水处理厂全部完成污泥处理设施达标改造。(市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四、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十二)科学划分农用地质量类别
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要求,将农用地按污染程度划分为优先保护类(未污染和轻微污染)、安全利用类(轻度和中度污染)、严格管控类(重度污染)三个类别,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结合土壤详查结果,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2019年底前,先期完成固安县、三河市、香河县、大城县、文安县和霸州市6个产粮大县的耕地土壤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耕地土壤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和分类清单,数据上传河北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依照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农用地面积、分布、质量等信息进行更新,并对各区、县不同类型的耕地面积变化情况开展评估。(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牵头)
(十三)加快建立优先保护制度
对未污染的农用地实行优先保护,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或纳入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结合土地整治规划,加快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依法修改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选址特殊、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让优先保护类耕地的,按规定报批,此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2018年底前,产粮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大力推广实施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标准农膜使用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切实保障优先保护类耕地质量。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受让方和出让方要对土壤环境质量及修复保护工作进行约定,受让方要履行土壤环境保护的责任。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实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用地限批、环评限批等措施。(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十四)着力提升安全利用水平
根据国家有关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以及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要根据土壤和农产品的污染类型与程度,结合当地主要农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耕地安全利用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因地制宜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轮耕休耕等有效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强技术培训和示范指导,提高农业经济组织和农户参与土壤环境保护能力。相关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每年开展农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及时掌握土壤质量和农产品质量状况。2018年底前,相关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要制定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方案。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目标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十五)全面落实严格管控措施
制定严格的用途管制措施,加强重度污染耕地风险管控。涉及重度污染耕地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明确界限,设立标识,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要加强对重度污染耕地周边农村饮用水安全检测,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2018年底前,相关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要完成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目标任务。(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十六)加强其他农用地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农药使用量,鼓励推广生物农药、引诱剂等鼠虫病害绿色防控技术,制定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使用清单。建立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检测超标的禁止进入食用领域,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确保林地、园地安全利用。(市农业局、市林业局负责,市质监局参与)
五、强化建设用地风险管控,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七)建立调查评估制度
对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进行排查,建立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的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并及时更新。按照省统一要求,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等行业企业用地,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危险废物处置等公用设施用地(依法开展调查评估的新增建设用地除外),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行业企业和公用设施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负责收储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报送市区两级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十八)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以及工业园区,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按照相关技术导则要求对土壤环境进行调查及环境影响评估,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等参与)
(十九)明确分用途管理措施
按照省统一要求,结合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根据已开展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在修复达标后或规划调整后才能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二十)强化土地利用监管责任
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加强土地环评、供地、规划、建设等环节的审查把关,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含修编、调整)土地利用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结合土壤环境质量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转让和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和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土壤环境质量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治理修复验收等环境监管。涉及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将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结论作为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局负责)
(二十一)严格用地审批管理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市、县两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将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及专项调查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土地用途的重要依据,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进行治理与修复,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治理与修复后不能满足新的用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应的规划、供地、建设等审批手续。(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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