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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廊坊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8-03-05 15:3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污染地块土壤环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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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源头防控新增污染

(二十二)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在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强化土壤环境调查,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明确防范土壤污染具体措施,纳入环保“三同时”管理。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控涉重金属行业新增产能,对排放重点重金属的新增产能和淘汰产能实行“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对涉重金属行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实行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倍量替代。对区域重金属排放量继续上升的地区,停止审批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涉重金属相关行业落后产能和产能过剩行业提供土地。(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信局等参与)

(二十三)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1、加强未利用地开发管理

未利用地的开发应符合土地整治规划,经科学论证与评估,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要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为前提,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土地开发。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达不到相关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拟开发为建设用地的未利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划定管控区域,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要科学合理地确定纳入本区域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范围,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2、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加大对向内陆滩涂、盐碱地、沼泽地、裸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对三河市矿山、霸州市、文安县、永清县、固安县、安次区、广阳区石油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责令有关企业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对受污染的未利用地,采取隔离、阻断、清理、修复等措施,控制污染范围扩大,逐步减缓污染程度;暂时难以修复治理的,应明确监管的责任主体,禁止农业生产、商业开发等活动。(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二十四)强化国土空间布局管控

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和重点行业特点,合理确定重点工业企业布局。实行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加强空间规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推进重点行业统一规划、集聚发展,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实现园区化、专业化管理。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高污染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2018年底前,依法搬迁或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工业项目布局选址应符合环境准入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行业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确定合理的防护距离。严格管理畜禽养殖禁养区,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等参与)

七、推进治理修复,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二十五)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建设局等参与)

(二十六)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

以解决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根据土壤污染状况组织制定《廊坊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的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按照省统一要求进度完成,并报河北省环保部门备案。加强全市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建设,定期更新入库项目信息,将具备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纳入河北省项目库。(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二十七)有序开展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

1、实施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

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以受污染耕地为重点,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按照“风险可接受、技术可操作、经济可承受”的原则,探索建立适合本地的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按照省统一要求,根据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需要,分年度组织实施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到2020年,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目标。(市农业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2、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

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组织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等参与)

(二十八)强化治理修复过程管理

1、完善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和工程验收制度

完善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和工程验收制度,落实修复工程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污染防治责任。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完成后,责任主体应当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监测评估,评估结果报环保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2、督导治理修复任务落实

建立工程进展调度机制。按照省统一要求,各县(市、区)环保部门每半年要分别向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并向省环保厅报告。自2018年起,按照国家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成效评估相关规定,对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八、创新激励约束机制,构建污染防治政策体系

(二十九)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财政投入

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应统筹相关专项资金,加大专项资金整合力度,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修复和国家、省确定的治理修复目标任务及试点示范等工作,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研究制定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奖励政策,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县(市、区)予以适当奖励。健全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对因替代种植或实施轮耕、休耕、禁种、结构调整等措施导致的农户损失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必需的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保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三十)拓宽土壤保护融资渠道

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第三方治理的支持力度。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引导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金融机构统筹安排设立相关专项建设基金,倾斜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鼓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供销社、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等参与)

积极发挥政策性、开发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支持和引导作用,加大对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企业环保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企业环境信用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4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信用等级公布。对绿牌、蓝牌企业,给予金融信贷支持;对黄牌企业,严格贷款条件;对红牌企业,不予新增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龙头、骨干企业上市融资或发行企业债券。(市环保局、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牵头,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廊坊银监局等参与)

(三十一)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深入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扩大入保企业范围,加大对未投保企业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力度。对重点行业中近年发生的环境事故的企业以及环境风险较高的企业进行备案登记。2018年底前,列入全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廊坊市企业投保率不低于50%。落实土壤环境污染风险评估方法体系,推进落实的土壤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和赔偿机制,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科学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按规定启动赔偿程序,确保赔偿补偿资金及时到位。到2020年,全市基本建立起范围全面、费率合理、赔付及时、管理完善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体系。(市环保局、市政府金融办等负责)

(三十二)建设土壤污染综合防治“领跑区”

综合土壤污染类型和程度等因素,选取大城县开展市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领跑区”建设,从土壤污染源头预防、耕地土壤环境保护及分类管控、受污染土壤风险管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政策机制和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2018年底前,大城县要完成土壤污染综合防治领跑区建设方案编制,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备案,力争到2020年取得明显成效。(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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