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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8-03-08 15:1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综合管廊设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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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综合管廊结构变形监测精度等级宜不低于三等,干线、支线综合管廊变形监测精度等级宜采用二等。

4.3.6 变形监测观测点应设在能反映管廊结构变形特征的位置或监测断面上,矩形或圆形断面综合管廊布设要求应符合表4.3.6的规定:

表4.3.6 变形监测测点布设要求

4.3.7 综合管廊结构监测与检测报警值应符合表4.3.7的规定

表4.3.7 结构监测与检测报警值

4.3.8 综合管廊变形监测周期应根据埋深、变形特征、变形速率、观测精度和工程地质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因周边基坑施工而实施的变形监测,应在基坑开始开挖或降水前进行初始观测,回填完成后可终止观测。其变形监测宜与基坑变形监测同步进行;

2 因地下隧道施工影响而实施的变形监测,宜每天观测1~2次,相对稳定后可适当延长监测周期,恢复稳定后可终止观测;

3 当变形速率明显增大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变形量接近预警值或有事故征兆时,应持续观测;

4 正常运行初期,第1年宜每季度观测1次,第2年宜每半年观测1次,以后宜每年观测1次,但在变形显著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

4.3.9 综合管廊本体结构宜每6~10年进行1次全面专业检测,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进行全面或单项专业检测:

1 经多次小规模维修,结构劣损或渗漏水等情况反复出现,且影响范围与程度逐步增大;

2 遭受地震、火灾、爆炸等灾害事故后;

3 受周边环境影响,结构本体变形监测超出预警值或显示位移速率异常增加时;

4 结构改造、用途改变等需要进行专业检测的其他情况。

4.3.10 综合管廊本体结构各专业主要检测内容及检测方法详见附录A。

4.3.11专业检测应根据综合管廊本体建成年限、运行情况、已有监测数据、已有技术评定、周边环境等制定详细的检测计划,计划应包括检测项目、检测方案等并提交主管部门批准。

4.3.12 监测与检测数据应及时处理,达到预警值或变形量出现异常变化时,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4.3.13 综合管廊本体日常监测和专业检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 、《国家一、二等水准检测规范》GB/T 12897及《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的规定。

4.4 维护保养

4.4.1 综合管廊本体维护应包括维修、保养、保洁等内容。

4.4.2 综合管廊本体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维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修复与防护技术规程》JGJ/T 259 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结构设计要求。

4.4.3 综合管廊本体渗漏治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和《地下工程渗漏治理技术规程》JGJ/T 212的有关规定。

4.4.4 露出地面的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通风口等应保持外观完整、结构完好、功能正常。

4.4.5 管线分支口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出现渗漏时应及时进行封堵;

2 预埋排管应保持管路畅通、无积水,管材及包封完好,当出现堵塞或损坏时应进行疏通、维修;

3 管线工井应保持结构、井盖完好,并及时进行排水、清理。

4.4.6 支吊架无变形,保持构件完整、表面完好、连接可靠。

4.4.7 排水沟渠及集水坑应保持结构完好、排水畅通、无渗漏,盖板完好有效;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

4.4.8 监控中心及设备用房结构维护保养应符合相应建筑结构形式的国家和行业维护技术规范要求。

4.4.9 楼梯、爬梯及栏杆应保持外观完整、结构完好、连接可靠、功能正常,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

4.4.10 结构装饰应保持外观清洁、结构完好,发现缺损及时维修、更换。

4.4.11 综合管廊本体其他各类外露金属构件应及时进行紧固、补焊、防腐及更换等。

4.4.12 应定期对结构地面、墙体、支架等部位进行清洁维护。

5 附属设施

5.1 一般规定

5.1.1 综合管廊附属设施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包括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给排水及标识等系统。

5.1.2 综合管廊附属设施运行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满足对综合管廊本体及入廊管线的管理需求。

5.1.3 综合管廊附属设施维护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系统维护手册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实施。

5.1.4 综合管廊附属设施检测及维护宜以系统为单位进行。

5.1.5 综合管廊附属设施的日常巡检宜结合本体日常巡检进行。

5.2 消防系统

5.2.1 综合管廊消防系统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括防火分隔、灭火系统、排烟系统及灭火器材等设施设备。

5.2.2 综合管廊消防系统的维护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的有关规定。

5.2.3 综合管廊消防系统的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技术规程》GA 503的有关规定。

5.2.4 综合管廊消防控制室的运行维护及安全、应急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的有关规定。

5.2.5 综合管廊投入运行后应保持各类防火分隔完好、有效。

5.2.6 消防设施应保持功能完好。因检查、维修等原因需停用消防系统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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