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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8-03-08 15:1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综合管廊设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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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通风系统

5.3.1 综合管廊通风系统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括通风设备、通风管道及附件、空调系统等设施设备。

5.3.2 通风系统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运行状态、故障信号监测及显示正常;

2 各工况运行模式满足设计要求;

3 当采用节能模式时,应保证综合管廊内环境温度、湿度、氧气浓度等满足设备、管线运行安全及人员活动的基本要求;

4 根据外部环境温度、湿度等因素制定通风系统运行方案。

5 与其他附属设施系统联动控制正常,事故通风功能正常。

5.3.3 通风系统日常巡检应每月不少于1次,内容包括系统主要设备及组件的外观、连接及运转状况。

5.3.4 通风系统的维护应按表5.3.4的要求进行:

表5.3.4 通风系统维护内容

5.3.5 事故后排烟风机及排烟防火阀等的维护、检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则》GA 503的有关规定。

5.4 供电系统

5.4.1 综合管廊内供电系统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括变电站、低压配电系统、低压配电控制设备、电力电缆线路和防雷与接地系统等。

5.4.2 供电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偏差》GB/T 12325的有关规定。

5.4.3 供电系统应实行24小时运行值班,每班不少于1人,高压操作不少于2人。

5.4.4 综合管廊供电系统运行维护作业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 26860的有关规定。

5.4.5 供电系统的日常监测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对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主要低压进线柜等供配电设备运行状态及负荷情况进行监测;

2 应对不间断电源(UPS)、应急电源(EPS)及应急配电箱运行状态及故障报警信号进行监测;

3 可对供电系统漏电情况进行监测。

5.4.6 供电系统的日常巡查项目和内容应符合表5.4.6的规定,巡查频次每周不少于1次。

表5.4.6供电系统日常巡查项目和内容

5.4.7 台风预警、雷电预警、高温预警、强冷气候等特殊情况下,应对供电系统进行专项检查。

5.4.8 变压器、互感器等设备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则》 DL/T 596的规定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

5.4.9 供电系统的维修、保养应包括变电站房场地、电气箱柜、仪器的日常保洁,易损件的更换,节点紧固,执行机构润滑,绝缘件、蓄电池、电容器、电容柜的更换,防腐处理等内容。

5.4.10 防雷接地装置应每年测试1次,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5.5 照明系统

5.5.1 综合管廊内照明系统运行维护对象应包括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应急逃生照明、线路等。

5.5.2 照明系统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照明的控制功能完好;

2 综合管廊内常用照明设备工作正常,满足安全巡查的要求,亮灯率大于95%;平均照度不小于15 lx,最小照度不小于5 lx。

3 应急照明供电电源转换功能须完好,照度不低于5 lx,持续供电时间应不小于60min。

4 应急逃生照明设备必须工作正常,备用电池应及时更换。

5 监控中心照度一般宜不小于300Lx,变电室照明照度一般宜不小于200 lx。

6 配电箱及照明灯具接地可靠,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

5.5.3 照明系统的日常巡检内容应包含灯具、线路及控制功能的完好状况。照明系统的日常巡检每月不少于1次,

5.5.4 照明系统的照度检测每年不少于1次。 应急照明系统的功能试验每季度不少于1次。

5.5.5 照明系统的维护宜结合日常巡检进行,并及时更换损坏设备和部件。

5.6 监控与报警系统

5.6.1 综合管廊内监控与报警系统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括监控中心机房、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系统、预警与报警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管理平台等。

5.6.2 监控与报警系统应保持24小时不间断运行,并由监控值班人员及时进行信息报送、设备控制和操作。

5.6.3 监控与报警系统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管廊本体及相关附属设施进行集中监控;

2 对设备集中安装地点、人员出入口、变配电间和监控中心等场所进行图像信息的实时采集和存储;

3 对入侵、出入口非正常开启、信号中断等情况进行报警;

4 应能显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作状态、运行故障状态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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