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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开展应急成效后评估工作。各县(区)在典型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结束后,组织开展污染天气应急成效后评估工作,对本级政府的预警发布情况、预案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环境效益等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查找不足,形成典型案例,制定改进措施。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0.科学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7〕117号),以不同行业污染物排放水平来确定差别化的采暖季错峰生产方式,充分调动企业治污主动性,体现政策公平性,实现“谁改造谁受益,早改造早受益”。
(1)科学实施钢铁、铸造行业错峰生产。2018年采暖季,对全市钢铁企业实施限产30%以上(含轮产);对使用煤、焦炭等为燃料的铸造企业,实施停产。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钢铁企业,2019年1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原则上不再实施错峰生产,但要按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2018年采暖季,全市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粉磨工序和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生产线)、砖瓦窑(不含以粉煤灰为主要原料、完成煤改气、煤改电且所有原辅材料和生产设施入棚入仓的加气混凝土切块砖企业)、陶瓷(不含以电、天然气、管道煤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耐材企业(不含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或无焙烧工艺的压制成型耐材企业),实施停产。
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水泥企业, 2019年1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豁免其不再实施错峰生产,但要按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局、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优化有色、化工行业生产调控。2018年采暖季,对有色金属再生企业的熔铸工序限产50%以上;原料药生产企业和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的涉VOCs排放工序,原则上全部实施停产。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1.持续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农牧部门要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到2018年年底,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87%以上。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加强卫星遥感、“蓝天卫士”系统及无人机等应用,继续执行秸秆焚烧50万元/每火点的扣减地方财力规定,持续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努力实现全市夏秋“零火点”目标。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各县(区)全面落实城市建成区禁止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要求,全年实施禁烧。
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城管综合执法局、公安局、气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2.坚持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各县(区)要依据我市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规定,落实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要求。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供销社要指导督促各地加强源头管控,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管理。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安全监管局、交通运输局、供销社,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七)强化重点区域污染管控
严格落实《河南省城市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管控指导方案》《关于转发濮阳市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管控指导方案》(濮环攻坚办〔2017〕312号),进一步强化监测监控与预报预警能力,继续将其作为精准治理大气污染的重要抓手。
43.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及综合分析研判水平。市环境监测站会同市气象局、大气治理专家团队负责全市7天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提升预测预报精准程度;做好全市轻中度污染、重度污染过程监测预报预警技术服务;提高综合观测监测分析能力,加强区域重污染过程追因分析研判工作,为全市大气治理决策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气象局
44.建立重点区域责任承包制度。建立重点区域责任承包制度,由市政府相关副市长、县(区)政府相关副县(区)长、市环保局的正副职作为责任人,蹲点承包,依法管理,落实“一区一策”管控措施。责任人要紧盯各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数据变化,坚持实施调度、督查、反馈的联动工作机制,及时调度督查空气质量指标偏高的重点区域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对重点区域污染指标居高不下、工作应付的相关责任人,实行严肃追责。
责任单位:市环境攻坚办,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5.加强重点区域污染源巡查。根据重点区域污染源台账清单,结合空气质量数据指标变化情况,建立由内向外的逐企、逐家工地巡查抽查机制,确保重点区域企业、工地落实治理管控要求,坚决避免出现污染指数长期居高不下的问题区域。对重点区域内出现大气污染物超标的企业和不落实“六个百分百”扬尘防治要求的施工工地,依法处罚并实施停产15天,限期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
责任单位:市环境攻坚办、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扬尘办)、城管综合执法局、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46.健全优化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调整要求,结合气象条件分析,2018年7月底前,全市每个乡(镇)至少建成一个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并与市监控平台联网,建设手机终端系统;加强县级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质量管理,逐步实现县级空气质量自动站监测事权上收。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气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八)完善法律政策体系
47.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力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传解读工业、燃煤、机动车等污染治理要求,加大违法惩处力度,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8.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建立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多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保税法宣传贯彻,及时移交纳税人档案资料,建设环境保护税信息共享平台,做好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9.高标准完成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省、市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强化普查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完善工作制度,强化软硬件建设,加强宣传动员,确保2018年底前完成污染源普查工作。
责任单位: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50.实施县、乡两级空气质量考核。依据各县(区)2018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结合各县(区)季节性气象条件,分解下达各县(区)每季度PM2.5、PM10限值及优良天数指标。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研判分析,指导各县(区)依据PM2.5、PM10数据变化情况,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措施,掌握工作主动,确保完成年度改善目标。将乡(镇、办)纳入空气质量考核范围,市环保局根据各乡(镇、办)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每月进行排名公示,并根据排名情况进行奖惩(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51.制定发布《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2020年工作方案》。按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要求,结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中长期规划》编制大纲精神,由市环保局牵头制定发布《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2020年工作方案》。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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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豫能控股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濮阳市濮阳豫能多能互补(风光火储)一体化项目并设立项目公司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设濮阳市濮阳豫能多能互补(风光火储)一体化项目位于河南省濮阳市范县,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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