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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分区分级防治土壤污染
开展土壤污染普查。建立土壤污染普查管理制度。以耕地、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组织开展全市土壤污染普查工作,建立土壤污染数据库,完善土壤常规监测体系。
建立土壤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环境监管制度。将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纳入常规环境监测体系,加强生活垃圾、污水、危险废物等集中式治理设施周边土壤环境监测。制定并落实土壤环境监测方案。逐步建立全市土壤环境监测网络,探索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公布制度。建立污染场地环境管理制度。根据《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从土壤调查、评估、修复、监理、验收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工业和重金属排放企业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方法。对已停产或搬迁企业开展遗留场地土壤及地下水调查和评估。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土壤污染修复使用标准。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强制调查制度。加强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环境监管,严格控制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和流转的审批。需要修复的污染场地,严格审查修复方案,加强修复过程监督和检查,由第三方对损害状况、修复成效进行评估。
实施农用地分级管理。按照清洁、中轻度污染和重度污染三级,对全市范围内耕地实施分级管理。对清洁耕地实行永久保护,确保面积不减、质量不降;对中轻度污染耕地制定安全利用方案,采取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对重度污染耕地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料用草,依法划定禁止生产区域,制定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计划。
加强建设用地环境风险分类管控。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制度。开展拟收回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按照地块类型,实行“优地、良地、差地”分类管理。开发利用的各类地块,必须达到相应规划用地的土壤风险管控目标;对暂不开发利用的地块,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划定管制区域,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到2020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
加强土壤污染修复。开展土壤修复工程试点。加快解决区域性重金属和有机物污染问题,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体系。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建设,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过程监管制度。
第五章 实施专项污染治理,全面推进治污减排
第一节 实施工业污染源达标计划
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依证开展环境监管执法;到2020年,基本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全市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有效运转,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精简合理、有机衔接,企事业单位环保主体责任得到落实,基本建立法规体系完备、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排污许可制,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实施工业污染源自行监测。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2018年底前全市重点工业企业全面开展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监测。建立企业环境管理台账制度,实施工业企业“一企一档”“阳光排污口”工程。2018年底前,实现全市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监测数据统一采集、公开发布,不断加强社会监督。
加强工业污染源排查力度。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巡查和抽查力度。全面推行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对查处的超标或超总量的排污企业实行“黄牌”警示,限期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定期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强化工业聚集区污染专项治理。健全“一园一档、一厂一策”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咸宁高新区、光谷南产业基地、嘉鱼畈湖工业园、赤壁高新技术开发区、通城特色产业园、崇阳特色产业园、通山特色产业园等以化工、医药等为主导产业的工业园区的环境监管。加强工业园区环境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收集系统建设与提标升级改造。2017年底前,省级以上工业聚集区应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实施重点行业限期达标改造。以钢铁、水泥、造纸、印染、化工、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电镀、陶瓷等行业为重点,分流域、分区域制定重点行业企业限期整治方案,完善环保设施建设及运管措施。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重点行业专项治理任务,实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目标。
第二节 强化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强化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咸宁市污水处理厂及县市城区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扩建及提标改造。2017年底前,咸宁市温泉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全面建成投产,永安污水处理厂提标工程全面建成投产。2018年底前,全市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要全面建成投产,包括已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不达标、运行不稳定、管网不配套的,必须同步完成改造。2019年,实现全市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形成设施完善、管网配套、在线监测、运行稳定的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体系。到2020年,全市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生态敏感地区应执行更高标准。
加强配套污水管网建设。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进一步提高各地城区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与进水化学需氧量浓度,大力开展合流制排水系统向雨污分流制改造,难以改造的要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对在建和拟建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同步配套建设管网,确保配套管网长度与处理能力要求相适应;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处理设施的负荷率提高到80%以上。中心城区及主要县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管网建设实行雨污分流,已建合流制管网的应同步完成改造。
推进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按污泥“减量化、无害化、稳定化、资源化”处理处置原则,对现有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进行达标升级改造,加强设施运营监管。到2020年,城镇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
完善城镇垃圾收集处理。加快市城区及各县(市、区)垃圾填埋场扩建选址论证及建设准备工作。出台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管理办法,统一标准,强化市级督办查处力度。制定各县(市、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规划,统筹安排城镇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加大宣传力度,大力推广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与回收利用,实现源头减量。对分类回收的垃圾实施分类运输和分类资源化处理。完善城市生活垃圾的收转处理服务,积极引入市场化经营机制,不断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水平。到2020年,县城以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第三节 加强农村环境污染治理
加强农村环境整治。以建设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省级生态乡镇、市级生态文明乡镇(村)为抓手,进一步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全面推进农村新型社区和中心村小康社会建设。到2020年,全市500个中心村(自然村落)达到“美丽乡村”创建标准。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7年完成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划分,完善畜禽养殖分区管理制度。深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加快现代畜禽生态养殖小区(场)建设,积极引导畜禽散养户向养殖小区集中。积极推广畜禽清洁养殖技术,选择一批畜禽养殖企业(场)开展畜禽清洁养殖示范。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防治水产养殖污染。在全市重要湖泊、水库等水域,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严格控制湖库养殖面积,有序完成斧头湖、西凉湖等湖泊围网围栏养殖拆围工作。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积极推广可降解农膜,加快建立乡镇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体系。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农药减量减污,主要农作物农药化肥使用量零增长。
建立农村环保设施运行长效机制。逐步完善农村环保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模式。开展生活垃圾一体化管理,强化农村生活垃圾收运系统管理建设,将村镇垃圾收集、转运纳入市政管理范围。
第四节 加强城市噪声污染防控
加强声环境功能区划工作。目前我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存在未能随城市发展及时调整和部分项目未能结合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合理选址或避让等问题。未进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县市,应按照国家《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的原则和方法,在“十三五”初期应进行噪声功能区划,已进行过噪声功能区划分但超过10年应重新划定。
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控制。加大对饮食业、宾馆、酒楼中央空调系统、娱乐场所等第三产业噪声源监管,对不达标的单位依法下达整改通知,对限期未改的依法处罚。加强对室外经营活动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管理。
加强交通噪声控制。加强道路建设规划和环境管理,从源头上降低交通噪声污染。积极开展低噪声路面示范工程,采用推广降噪技术和降噪材料、设置绿化隔离带等方式,减轻交通噪声影响。在各县(市、区)城区开展交通噪声监控系统工程建设。加强对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控制和交通组织管理,逐步降低机动车特别是大、重型车辆的噪声排放水平。
加大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的控制。严格按照《咸宁市城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加强新建项目审批和监管。加大工业集中区与居民小区之间绿化隔离带建设力度,加强工业噪声源的污染防治,确保工业噪声源稳定达标。进一步强化施工噪声管理,实施建筑施工排放噪声申报登记管理,合理安排建筑施工方式和施工时间,禁止夜间违规施工。
第六章 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严守环境安全底线
第一节 完善风险防控与应急管理体系
加强风险评估与源头防控。完善企业及工业园区环境风险排查制度,推进环境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实施环境风险源登记与动态管理。对全市范围内重点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及重点行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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