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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2供水安全保障
应明确与供水单位通报联络的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电
话,掌握供水单位的应急监测能力、深度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和
启动时间、备用水源启动时间等。建立向供水单位通报应急监测
信息制度,并在启动预警时第一时间通知供水单位。
供水单位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
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
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无
备用水源的,应使用应急供水车等设施保障居民用水。
3.3.8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应明确负责物资调集的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根据应急物资调查结果,列明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清单,以及调集、运输和使用方式。清单应包括物资、装备和设施的种类、名称、数量、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还应明确应急物资、装备、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护要求。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水体内污染物进行打捞和拦截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救援打捞设备、油毡、围油栏、筑坝材料、溢出控制装备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中和剂、灭火剂、解毒剂、吸收剂等。
(3)移除和拦截移动源的装备和设施,如吊车、临时围堰、导流槽、应急池等。
(4)雨水口垃圾清运和拦截的装备和设施,如格栅、清运车、临时设置的导流槽等。
(5)针对水华灾害,消除有毒有害物质产生条件、清除藻类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增氧机、除草船等。
(6)对污染物进行拦截、导流、分流及降解的应急工程设施,如拦截坝、节制闸、导流渠、分流沟、前置库等。
3.3.9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应明确舆情信息收集分析与信息公开的责任单位、对象和方式。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
3.3.10 响应终止
应明确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包括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的部门、批准部门、发布应急响应终止信息的部门和渠道、发布对象等。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3.4 后期工作
包括后期防控、事件调查、损害评估、善后处置等内容。
3.4.1 后期防控
应明确响应终止后污染防控的内容和工作要点,并落实到责任单位。如针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进行回收;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场地及漫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部分污染物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对这些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等。
3.4.2 事件调查
根据有关规定,应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3.4.3 损害评估
根据有关规定,应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3.4.4 善后处置
应明确善后处置工作内容,包括损害赔偿、风险源整改和污染场地修复等具体工作方案,并落实到责任单位。
3.5 应急保障
应急保障部分,应包括通讯与信息保障、应急队伍保障、应急物资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经费保障及其他保障等内容。
3.5.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应明确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的联络方式,包括联络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
应明确承担救援保障任务的部门和人员,建立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通讯录。
应明确授予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获取与饮用水水源有关信息的权限,列明备用水源管理部门、具有启用备用水源权限的联系人名单和联系电话。
应明确对外发布事件信息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的部门和渠道。
3.5.2 应急队伍保障
应列明应急队伍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联系电话、专业、职务和职责等,并明确应急队伍日常管理办法和不同部门、人员之间的协作方式,提出制定应急培训计划和演练方案的要求。应急队伍培训,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应急队伍知识技能掌握程度自定,至少每年一次,包括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使用、应急监测布点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置方法等培训科目。
3.5.3 应急资源保障
应明确应急资源(包括药剂、物资、装备和设施)的配备、保存、更新及养护方案。应根据事件和演练经验,持续改进提高药剂、物资、装备的存放规范、应急设施的建设要求,确保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的使用应急资源。
3.5.4 经费保障
应明确应急工作经费(包括水源地应急预案编制、演练、修订及应急处置等费用)来源、预算编制、审核、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如将应急管理部门预算、应急物资采购费用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应急处置结束后,据实核销应急处置费用;加强应急工作经费的审计和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等。
3.5.5 其他保障
应明确负责物资运输、设备设施运输、医疗卫生救助、治安和社会动员保障等任务的责任单位、责任人、保障方式、办法及具体要求。
3.6 附则
应明确水源地应急预案涉及的名词术语、解释权属、定期修订、演练和实施日期等要求。
3.6.1 名词术语
指水源地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使用的、需要明确规定并解释的词语。
3.6.2 预案解释权属
水源地应急预案的解释权一般归属组织编制预案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预案编制部门。
3.6.3 预案演练和修订
应明确预案实施前后,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预案演练和修订的具体要求。
演练内容主要包括通讯系统是否正常运作、信息报送流程是否畅通、各应急工作组配合是否协调、应急人员能力是否满足需要等。演练结束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演练结果及时修订完善。
3.6.4 预案实施日期
一般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预案印发和实施的具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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