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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安市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方案

2018-04-23 11:4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四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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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

在选用检测方法规定的条件下,对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及其衍生物的总和(以碳计)。

3.2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浓度。

4 分析方法选择

挥发性有机物测定项目的分析方法选择次序及原则如下:

——标准方法:按环境质量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选配的分析方法、新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方法。国家或地方再行发布的分析方法同等选用。

——其他方法:经证实或确认后,检测机构等同采用由国际标准化组织(简称ISO)或其他国家环保行业规定或推荐的标准方法。

挥发性有机物测定方法可参见附录1,监测流程可参见附录2。

5 采样技术要求

5.1 有组织排放

5.1.1 采样点位布设

5.1.1.1 有组织废气排放源的采样点位布设,符合GB/T 16157和HJ/T 397的规定。应取靠近排气筒中心作为采样点,采样管线应为不锈钢、石英玻璃、聚四氟乙烯等低吸附材料,并尽可能短。

5.1.1.2 当对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进行监督性监测时,应优先选择排放浓度高、废气排放量大的排放口及其排放时段进行监测。

5.1.2 采样口及采样平台

有组织废气排气筒的采样口(监测孔)和采样平台设置应符合GB/T 16157、HJ 397的规定要求。

5.1.3 采样频次及时段

5.1.3.1 连续有组织排放源,其排放时间大于1小时的,应在生产工况、排放状况比较稳定的情况下进行采样,连续采样时间不少于20分钟,气袋采气量应不小于10升;或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其测试平均值作为小时浓度。

5.1.3.2 间歇有组织排放源,其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的,应在排放时间段内恒流采样;当排放时间不足20分钟时,采样时间与间歇生产启停时间相同,可增加采样流量或连续采集2~4个排放过程,采气量不小于10升;或在排放时段内采集3~4样品,计算其平均值作为小时浓度。

5.1.3.3 采样时应核查并记录工况。对于储罐类排放采样,应在其加注、输送操作时段内时采样;在测试挥发性有机物处理效率时,应避免在装置或设备启动等不稳定工况条件下采样。

5.1.3.4 当对污染事故排放进行监测时,应按需要设置采样频次及时段,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5.1.4 采样器具

5.1.4.1 使用气袋采样应按照HJ 732中的技术规定执行。

5.1.4.2 使用吸附管采样应按照测定方法标准规定的采样方法执行,并符合HJ/T 397中的质量控制要求。

5.1.4.3 使用采样罐、真空瓶或注射器采样时,应按照测定方法规定的采样方法执行,并符合HJ/T 397中对真空瓶或注射器采样的质量控制要求。

5.1.4.4 采样枪、过滤器、采样管、气袋、采样罐和注射器等可重复利用器材,在使用后应尽快充分净化,先用空气吹扫2~3次,再用高纯氮气吹扫2~3次,经净化后的采样管、气袋、采样罐和注射器等器具应保存在密封袋或箱内避免污染。在使用前抽检10%的气袋、采样罐等可重复利用器材,其待测组分含量应不大于分析方法测定下限,抽检合格方可使用。

5.1.5 样气采集

5.1.5.1 若排放废气温度与车间或环境温度差不超过10℃,为常温排放,采样枪可不用加热;否则为非常温排放,为防止高沸点有机物在采样枪内凝结,采样枪需加热(有防爆安全要求除外),采样枪前端的颗粒物过滤器应为陶瓷或不锈钢材质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吸附材料,过滤器、采样枪、采样管线加热温度应比废气温度高10℃,但最高不超过120℃。

5.1.5.2 使用气袋法采样操作应按照HJ 732中的规定执行,采集样气量应不大于气袋容量的80%。使用气袋在高温、高湿、高浓度排放口采集样品时,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在气袋内凝结、吸附对测试结果的影响,分析测试前应将样品气袋避光加热并保持5分钟,待样品混合均匀后再快速取样分析,气袋加热温度应比废气排放温度或露点温度高10℃,但最高不超过120℃。分析方法或标准中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5.1.5.3 当废气中湿度较大时,应按GB/T 16157中要求执行,在采样枪后增加一个脱水装置,然后再连接采样袋,脱水装置中的冷凝水应与样品气同步分析,冷凝水中的有机物含量可作为修正值计入样品中,以减少水气对测定值干扰所产生的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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