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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安市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方案

2018-04-23 11:4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四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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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使用吸附管采样时,可用快速检测仪等方法预估样品浓度,估算并控制好采样体积,第二级吸附管目标化合物的吸附率应小于总吸附率的10%,否则应重新采样。方法标准中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9.6 每批样品均需建立标准或工作曲线,标准或工作曲线的相关系数应大于0.995,校准曲线应选择3~5个点(不包括空白)。每24h分析一次校准曲线中间浓度点或者次高点,其测定结果与初始浓度值相对偏差应小于等于30%,否则应查找原因或重新绘制标准曲线。

9.7 测定挥发性有机物的特征污染物时,每10个样品或每批次(少于10个样品)至少分析一个平行样品,平行样品的相对偏差应小于30%,分析方法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9.8 每批样品至少有一个全程序空白样品,其平均浓度应小于样品浓度的10%,否则应重新采样;每批样品分析前至少分析一次实验室空白,空白分析结果应小于方法检出限。分析方法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9.9 送实验室的样品应及时分析,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留样样品应按测定项目标准监测方法规定的要求保存。

附件3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

报告参考提纲

一、前言

二、检查监测依据

三、监测内容

(一)监测点位、项目及频次

(二)工况统计

(三)监测方法

(四)评价标准

(五)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四、检查监测情况

(一)检查情况

(二)监测情况

五、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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