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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018-12-10 10:5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文明制度唐山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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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任务

(一)明确赔偿范围。研究制定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方案,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和评估以及控制和减轻损害、修复方案制定、修复效果后评估、律师代理、诉讼、第三方监理等合理费用。

结合涉及人体健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开展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探索性研究与实践。

(二)确定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在工作实践中,结合具体案例,根据需要可扩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范围。

(三)明确赔偿权利人。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负责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和协商解决跨市域、跨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市政府指定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能行使损害赔偿权利,负责组织和监督赔偿义务人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工作。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要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由行使损害赔偿权利的部门或机构按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和答复。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负责本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四)开展赔偿磋商。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机制,研究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规则,明确遵循的原则、磋商主体、磋商程序、司法确认、保障措施等。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和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因素,达成赔偿协议。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五)制定赔偿诉讼规则。建立符合唐山实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前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等制度,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托现有资源,由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试行分期赔付,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

(六)强化执行监督。规范唐山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评估及管理工作,明确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及时对磋商或诉讼后的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修复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和社会力量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进行监督。建立公益诉讼和执行监督制度,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的执行监督,并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相衔接。

(七)加强鉴定和评估。推进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制定我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和评估机构发展规划,将符合要求的高资质、高水准鉴定机构纳入规划有序发展,满足我市全面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需要。

规范专家库管理,对评审专家实行统一管理。同时,利用河北省依托北京市、天津市技术人才,组建京津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优势,为我市开展鉴定评估。

制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和评估工作程序,明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和评估启动条件、实施方式等,保障其独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和评估,并做好与司法程序的衔接。

(八)规范赔偿资金管理。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修复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经磋商或诉讼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选择自行修复或组织第三方修复。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的,赔偿权利人前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和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地方预算管理。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对于案发后赔偿义务人尚未明确的,受损地政府可采取垫资代处置方式,先行组织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相关判决、磋商结果落实后,损害赔偿资金按程序入库、划转。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唐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协调相关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要健全工作机构,明确专门人员,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具体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要成立建立相应机制,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改革成效

(二)加强协调配合。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加强业务指导,及时沟通信息,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改革工作顺利开展,确保按期完成改革工作各项任务。

(三)做好经费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市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有关部委、厅局在安排土壤、地下水、森林调查与修复等相关项目时对我市改革工作政策、资金、技术上的支持。

(四)鼓励公众参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树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提高公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完善公众参与制度,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和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强化公众监督。

(五)强化督查问责。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监督检查。对改革工作推进不力、进展缓慢、问题突出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赔偿权利人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在改革过程中,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制度。自2019年起,每年1月5日前将上一年度本地本单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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