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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控制装修和干洗废气污染。
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溶剂含量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在民用建筑内外墙体上推广使用水性涂料,严格落实新建多层和高层住宅全装修政策。到2020年,全市新建多层和高层住宅基本实现全装修。到2025年,民用建筑内外墙体上水性涂料使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5年,实现全市民用建筑内外墙体水性涂料使用率达到100%,溶剂类内外墙粘结剂零使用。持续开展对城市干洗废气排放的规范化整治,全面推进干洗设施治理,逐步淘汰开启式干洗设备,强制回收干洗溶剂。新开洗染店或新购洗染设备的,必须采购全封闭式干洗机并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
3.加强农业废气管理。
全面推广秸秆还田、秸秆制肥、秸秆饲料化、秸秆能源化利用等综合利用措施,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建设,促进秸秆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完善市、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秸秆禁烧责任体系,全市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
大力推进种植业肥药减量增效,持续提升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到2020年,全市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积极推广配方肥和商品有机肥,扩大配方肥应用覆盖面,减少化肥施用和流失,减少农业NH3排放,到2020年,化肥利用率达到40%以上。
(八)加强区域联防联控,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1.完善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机制。
加强长三角区域省、直辖市以及其他相邻市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享区域大气环境信息。加强与宁波市、湖州市、嘉兴市和绍兴市等环杭州湾城市的沟通协调,建立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做好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工作。
2.完善区域空气质量监测体系。
在现有城市站位基础上,优化城市国控站点点位。提升VOCs监测监控能力,各区、县(市)环境监测部门须具备VOCs监测能力。建设重点工业园区VOCs自动监测监控体系,建立完善的大气环境特征污染因子自动监测、预警和应急系统,实现与环保部门监控网络联网。加强企业自行检测能力建设,重点企业按相关标准要求在污染物排放口和厂界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开展边界层气象与大气成分监测,扩展温室气体监测,提升垂直立体监测能力。2018年,各区、县(市)已完成降尘量监测点位布设,到2020年,完成光化学污染和颗粒物组分自动和手动监测体系建设。
3.构建区域应急预警体系。
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能力。依托全省监测预报共享平台,建立高密度空气质量监测信息网络,精确辨析空气质量状况。完善环保、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报机制,加强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完善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开展大气污染物时空分布特征与气象特征分析,判断重污染天气成因,并评估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实施效果,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4.实施季节性污染排放调控。
开展秋冬季PM2.5污染综合治理,实施重点排放行业强化减排。研究制定水泥建材、化工等企业错峰生产方案,推动水泥行业(不含粉磨站)实施错峰生产,鼓励建德市、桐庐县和富阳区等水泥行业实施轮检轮休。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重点行业秋冬季污染物排放水平控制在全年平均的70%以下。探索开展夏秋季 O3污染专项治理,以遏制 O3污染为目标,制定实施夏秋季涉 O3污染行业错峰生产方案。制定并实施火电等高架源区域NOx管控方案,实施石化、化工、涂装、油墨印刷、油品储运等行业限产限排的VOCs强化减排方案。
5.实施区域大气环境联合执法监管。
加强区域大气环境督查机构建设,提升区域监察能力,加大区域环境执法力度。建立跨行政区域的环保联合执法机制,规范环境监察执法行为,建立定期联合执法制度,统一环境执法标准,在基层环境监察部门配备便携式废气检测仪器和大气执法特种车辆。加强区域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力度,将政府监管与企业预防有机结合,对重点企业开展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从源头上消除污染事故隐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继续强化市大气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市大气办)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各级大气办牵头,发改、经信、建委、城管、公安、环保、交通、农业、气象、城投等部门共同参与,完善大气办实体化运作制度,落实人员、经费等基础保障。实施市相关职能部门、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一把手负责制和法定责任制,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各地建立完善网格长制度,压实各方责任,层层抓落实。
(二)完善管理制度。
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健全各部门分工合作、协调联动,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协同治理工作格局。修订、完善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强化应急保障措施落实。各区、县(市)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及各应急强化措施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加快完善地方标准体系,制定典型特色行业的排放标准,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治理中发挥标准引领、标准倒逼的作用。研究制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和产业准入目录。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完善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启动VOCs排污收费。
(三)严格监管执法。
积极开展各类执法检查,始终保持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严格贯彻实施新环保法、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通过按日计罚、责令停产、恢复原状、公益诉讼、污染损害赔偿等手段强化威慑大气污染违法行为。不断强化区域联动执法、部门联合执法、综合执法、区县(市)交叉执法等工作机制,深入实施排污费改税工作,严格实施环境税制度,加大环境税征收力度。
(四)加大资金投入。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深入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排污权交易制度、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构建多元化投融资机制,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保障。加大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和项目后续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五)实施考核评估。
构建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制定“清洁排放区”大气污染防治考核相关办法,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区、县(市)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评价以及相关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鼓励各地各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勇于突破、善于创新,对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深化约谈工作机制,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区、县(市)和部门,对其所涉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实施环评、能评限批,并约谈该区、县(市)或部门有关负责人,督促落实整改。
(六)强化科技支撑。
积极引导政府部门、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开展重点污染源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等关键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示范。加强科研院所的大气科研能力建设,开展以细颗粒物为重点的污染源排放清单、主要污染物(O3、NOx、VOCs、NH3等)来源解析、污染成因、传输通量研究。每两年实施一次污染源解析及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更新。开展大气重污染监控及预警技术体系研究,提高对持续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形成精准化空气质量预报模式和重污染分级预警体系。开展大气环境容量研究与评估,构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大数据平台,逐步构建重污染天气应急与大气污染治理综合决策大数据技术应用系统。研制VOCs源头控制、过程控制技术和装备,通过技术示范,带动VOCs控制技术在相关行业的应用和推广。
(七)动员社会参与。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浙江生态日等重大环境纪念日宣传平台,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不断提升全民共治意识。加强信息公开、畅通举报渠道,创设有利于公众参与监督的各种载体,制作大气环境地图,向社会公开,实行挂图作战。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志愿者服务队伍的扶持,强化民间环保队伍建设,积极引导环保社会组织、志愿者服务力量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形成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附件:1.能源结构调整重点工程任务表
2.区域特色产业VOCs污染治理任务表
3.重点VOCs污染治理工程任务表
4.产业结构调整类项目任务表
附件1
能源结构调整重点工程任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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