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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申请领取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五条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主席令第57号修改)第五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版)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七条 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正)第二十二条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办理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版)、《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全部条款。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网站(http://www.ynepb.gov.cn/)下载。
三、实施机关
(一)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州(市)环境保护局、县(市、区)环境保护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
1.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危险废物收集设施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局审批颁发。
2.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州(市)级环境保护局审批颁发。
3.其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由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颁发。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类别和范围
1.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2.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核准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按照首次(重新)申请领取、到期换证和变更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三种类型,提交有关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许可条件的申请材料。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不能提供予以许可条件的申请材料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情形。
五、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六、申请材料
(一)首次(重新)申请领取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
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网站(http://www.ynepb.gov.cn/)下载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4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不收费。
九、省级办理流程
(一)首次(重新)申请办理流程
1.形式审查(5个工作日内,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申请单位通过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一楼政务大厅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初审,做出收件或不收件的决定,对收件的完整申请材料进行收件登记;不予收件的,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和理由。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正式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告知理由。
窗口地址: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1002号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一楼政务大厅;交通方式:可乘坐第24路,78路,A9路,K15路,Z3路,Z4路,C143路,196路公交车到达。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及调休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专家技术评审及现场核查(20个工作日,不含企业整改和整改验收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进行技术评审,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申请单位所在地州(市)、县(区、市)环境保护局参与技术评审和现场核查。专家组向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所在地州(市)、县(区、市)环境保护局以及申请单位提交技术评审意见和现场核查意见。申请单位对照技术评审意见和现场核查意见提出的整改事项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所在地州(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对照整改事项逐一验收。通过验收的,由州(市)环境保护局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报送申请单位完成整改的情况报告。
专家组根据州(市)环境保护局报送的整改情况报告,向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颁发许可证或不予颁发许可证的意见和建议。对建议颁发许可证的意见,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草案。
3.行政审查(14个工作日)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根据专家组意见,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审批并退回全套资料。
4.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拟审批结果在云南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对予以审批许可的,印发审批公文并制作“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不予审批许可的,说明理由并下发《不予行政许可通知》。审批结果在云南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公开。
送达方式:申请人直接到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1002号)一楼政务大厅领取,或依申请人申请通过快递方式送达。
(二)到期换证办理流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到期换证相关事宜。
1.形式审查(5个工作日内,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同“首次(重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形式审查程序。
2.现场核查:(20个工作日,不含企业整改和整改验收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组对申请单位及材料(包括证明材料)进行现场核查,申请单位所在地州(市)、县(区、市)环境保护局参与现场核查。核查组向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所在地州(市)、县(区、市)环境保护局以及申请单位提交现场核查意见。申请单位对照现场核查意见提出的整改事项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所在地州(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对照整改事项逐一验收。通过验收的,由州(市)环境保护局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报送申请单位完成整改的情况报告。
核查组根据州(市)环境保护局报送的整改情况报告,向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换发许可证或不予换发许可证的意见和建议。对建议换发许可证的意见,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草案。
3.行政审查(14个工作日)
同“首次(重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行政审查程序。
4.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同“首次(重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三)变更办理流程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1.形式审查(5个工作日内,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同“首次(重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形式审查程序。
2.行政审查(14个工作日)
同“首次(重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行政审查程序。
3.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同“首次(重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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