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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关于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黄金行业 氰化尾渣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9-09-18 13:28来源: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键词: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污染工业危险废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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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 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266号)《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清废”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陕环发〔2019〕24号),结合省纪委驻厅纪检组2019年上半年固体废物监管类行政行为抽查回访要求,现就开展潼关中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历史堆存氰化尾渣水泥窑协同处置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

潼关中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200吨金精矿项目位于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上屯村,该项目以金精矿为原料,采用氰化物浸出提取金后的氰化尾渣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无机氰化物废物(代码HW33 092-003-33),自2013年起该企业在尾矿渣堆场内陆续堆存氰化尾渣约8万吨,至今尚未进行安全处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有关要求,潼关中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责任主体,落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尽快将历史堆存氰化尾渣进行安全处置或综合利用。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做好试点组织协调工作。

二、试点处置要求

潼关中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黄金行业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943—2018)有关要求,利用省内水泥窑开展氰化尾渣协同处置试点工作。试点处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装卸及贮存要求

1.潼关中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应针对氰化尾渣外运划定专门的装卸区域,采取有效措施满足车辆装卸过程防扬尘、防雨、防渗漏要求。运输车辆离开堆场前应对车身进行,清洗废水应进行收集并规范化处置。

2.水泥企业应针对氰化尾渣单独设置贮存场所,贮存场所应具有通风、透光等自然降解条件,并具备防扬尘、防雨、防渗漏等措施。

3.氰化尾渣装卸、转运作业场所的粉尘及空气中氰化物浓度应满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雨天禁止露天装卸。

(二)运输过程要求。氰化尾渣转移过程必须纳入陕西省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运输车辆应加装卫星定位系统,采用重型自卸货车、铰接列车、半挂车等汽运方式外运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汽车运输过程应采取防扬尘、防雨、防渗(漏)措施。汽车运输可采用聚氯乙烯阻燃防水布等防渗(漏)材料对运输工具车厢进行四周和底部防渗。运输车辆应配备防雨设施,并保证运输过程全程覆盖,避免扬尘,防止雨水淋入;

2.采用聚氯乙烯阻燃防水布及篷布时,应满足《双面涂覆聚氯乙烯阻燃防水布和篷布》(BB/T 0037-2012)的质量要求;

3.装载的氰化尾渣应低于运输车辆箱体100mm;

4.运输氰化尾渣时应选择适宜的运输路线,应避开水源地、名胜古迹等敏感点。无法避开的,跨水源地时应选择有雨水收集系统的桥梁。

(三)处置过程要求。

1.鉴于氰化尾渣属于工业危险废物,开展协同处置试点的水泥生产企业需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资格及相关技术条件。

2. 水泥窑协同处置氰化尾渣应满足《黄金行业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943—2018)相关技术指标及要求。

3.氰化尾渣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其他要求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及《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2013)的相关要求。

三、加强环境监管

渭南市、西安市及相关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切实加强潼关中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氰化尾渣处置试点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置标题》有关要求,指导企业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制度,做好氰化尾渣贮存、运输、处置过程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处置过程不造成二次污染。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应于每月5日前向省厅报告水泥窑协同处置氰化尾渣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联 系 人: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杨帆

联系电话:029-63916243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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