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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2020-01-17 09:06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VOCs排放表面涂装湖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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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强度限值

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强度限值应符合表4规定,计算方法按附录A执行,国家发布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标准后,依据国家源强核算标准进行核算。

4.6 其他要求

4.6.1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企业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GB 37822规定。

4.6.2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企业工艺过程、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GB 37822规定。

4.6.3 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 m,具体高度以及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4.6.4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符合GB 37822规定。

4.6.5 汽车涂装生产过程中,必须设置局部或整体密闭排气系统,当排放浓度不能达到表1的限值要求时必须安装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处理设施,不得稀释排放。其中罩光漆工序喷涂废气治理装罝对非甲烷总烃的处理效率应不低于90%。

5 监测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 819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污染物处理设施进、出口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采样口和采样平台的设置应符合GB/T 16157、HJ/T 397等有关标准要求。若排气筒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应在合并排气筒前的各分管上设置采样孔。

5.1.4 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企业日常实际运行工况相同,排污单位的人员和实施监测的人员都不应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

5.2 采样与分析

5.2.1 采样点位与采样方法

5.2.1.1 污染源监测点位布设及采样方法应符合HJ/T 373、HJ/T 397、GB/T 16157、HJ 732和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要求。

5.2.1.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位布设及采样方法应符合HJ/T 55和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要求。

5.2.2 采样时间和频次

5.2.2.1 连续排放的排气筒,其排放时间大于1h的,应在生产工况、排放状况比较稳定的情况下进行采样,连续采样时间不少于20min,气袋采气量应不小于10L;或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其测试平均值作为小时浓度。

5.2.2.2 间歇排放的排气筒,其排放时间小于1h的,应在排放时间段内恒流采样;当排放时间不足20min时,采样时间与间歇生产启停时间相同,可增加采样流量或连续采集2-4个排放过程,采气量不小于10L;或在排放时段内采集3-4个样品,计算其平均值作为小时浓度。

5.2.2.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采样,采用连续1 h采样平均值;浓度偏低时,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

5.2.2.4 监督性监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应符合GB 16157、HJ/T 397和HJ/T 55中相关要求。

5.2.2.5 当进行污染事故排放监测时,应按需要设置采样时间和采样频次,不受上述要求的限制。

5.2.3 监测分析方法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浓度的测定应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标准或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等效方法。

6 生产工艺及管理要求

6.1 生产工艺要求

6.1.1 汽车制造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涂料应符合GB 24409的规定,有机溶剂应密闭运输与储存。

6.1.2 集气系统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处理设施应与生产活动及工艺设施同步运行。应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集气系统和净化设施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因集气系统或净化设施故障造成非正常排放,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6.2 管理要求

6.2.1 企业应做以下记录,并至少保持3年。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所有含VOCs物料(涂料、稀释剂、密封胶及清洗溶剂等)需建立完整的购买、使用记录,记录内容必须包含物料名称、VOCs含量、购入量、使用量、回收和处置量、计量单位、作业时间及记录人等;

b)含有VOCs物料使用的统计年报应该包括上年库存、本年度购入总量、本年度销售产品总量、本年度库存总量、产品和物料的VOCs含量、VOCs排放量、污染控制设备处理效率、排放监测等数据;

c)各车型月生产量及底涂面积。

6.2.2 企业应记录废气收集系统及处理设施的运行保养维护事项与主要操作参数,并至少保持3年。

7 实施与监督

7.1 本标准由湖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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