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引言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肺炎疫情)在全国范围内蔓延,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中共中央、国务院已经进行科学部署,全面打响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战役已经进入决定性阶段。在抗击疫情的过程中,如果科学规范地处置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大量医疗废物,最大程度上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是摆在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以及疫区医疗机构、危险废物处置机构面前的重大任务,同时,如何防范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问题,也是相关责任主体面临的重大命题。本文将就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转运、处置全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问题,向相关单位进行必要的法律风险提示。
关于医疗废物的定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该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第三条规定:“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主要内容
一、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
当前,关于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主要依据下列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
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6、《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7、《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
9、《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
10、《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 421-2008)
1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12、生态环境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
1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14、其他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技术规范等
二、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各方职责
1、医疗机构主体责任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是医疗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产生医疗废物的具体科室和操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提供后勤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管理,组织开展培训,督促其掌握医疗废物管理的基本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加大环境卫生整治力度,及时处理产生的医疗废物,避免各种废弃物堆积,努力创造健康卫生环境。
2、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主体责任
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责任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生态环境部的要求,在肺炎疫情期间,生态环境部及相关部门应当重点履行以下职责:
(1)完善应急处置协调机制。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分工负责与联防联控相结合、集中处置与就近处置相结合”的原则,协同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等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好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
(2)统筹应急处置设施资源。以设区的市为单位摸排调度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情况,将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工业炉窑等纳入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资源清单。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做好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研判,在满足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的卫生防疫要求的情况下,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处置的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启用应急处置设施。对存在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缺口的地市,也可以通过省级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和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或者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导下,协调本省其他地市或者邻省具有富余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的相邻地市建立应急处置跨区域协同机制。
(3)规范应急处置活动。各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运和应急处置单位应在当地人民政府及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妥善管理和处置医疗废物。处置过程应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置相关技术规范操作,保证处置效果,保障污染治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确保水、大气等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疾病传染和环境污染。
(4)及时发布应急处置信息。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三、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全过程管理中的主要法律风险提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生态环境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的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我们总结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处置在收集、贮存、转运、处置等环节中,主要应当关注以下相关法律风险。
1、医疗废物收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要点
(1)落实分类收集制度,明确分类收集范围。医疗机构在诊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发热门诊和病区(房)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均应当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
(2)使用合规包装容器。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利器盒的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进行认真检查,确保其无破损、无渗漏。医疗废物收集桶应为脚踏式并带盖。医疗废物达到包装袋或者利器盒的3/4时,应当有效封口,确保封口严密。应当使用双层包装袋盛装医疗废物,采用鹅颈结式封口,分层封扎。医疗废物需要交由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工业炉窑等应急处置设施处置时,包装尺寸应符合相应上料设备尺寸要求。
(3)收集过程合规。按照医疗废物类别及时分类收集,确保人员安全,控制感染风险。盛装医疗废物的包装袋和利器盒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增加一层包装袋。分类收集使用后的一次性隔离衣、防护服等物品时,严禁挤压。每个包装袋、利器盒应当系有或粘贴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部门、产生日期、类别,并在特别说明中标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简写为“新冠”。
此外,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包装,再置于指定周转桶(箱)或一次性专用包装容器中。包装表面应印刷或粘贴红色“感染性废物”标识。损伤性医疗废物必须装入利器盒,密闭后外套黄色垃圾袋,避免造成包装物破损。
(4)分区域进行收集。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发热门诊和病区(房)的潜在污染区和污染区产生的医疗废物,在离开污染区前应当对包装袋表面采用1000mg/L的含氯消毒液喷洒消毒(注意喷洒均匀)或在其外面加套一层医疗废物包装袋;清洁区产生的医疗废物按照常规的医疗废物处置。
(5)病原标本收集处理。医疗废物中含病原体的标本和相关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照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2、医疗废物的贮存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要点
(1)规范场所储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其中,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并且,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存处应当有严密的封闭措施,用1000mg/L的含氯消毒液对医疗废物暂存处地面进行消毒,每天两次。贮存场所冲洗液应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医疗废水消毒、处理系统处理。
(2)规范登记。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医疗废物产生部门、运送人员、暂存处工作人员以及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转运人员之间,要逐层登记交接,并说明其来源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
(3)必须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进行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医疗废物宜在暂存处单独设置区域存放,尽快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4)依法设置危险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贮存医疗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也应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明显的警示标识。
(5)贮存时间符合法定要求。肺炎疫情应急处置期间医疗废物暂存时间不超过24小时。
3、医疗废物的转运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要点
(1)转运前的检查。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袋或者利器盒的标识、标签以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
(2)规范转运工具和转运线路。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的运输使用专用医疗废物运输车辆,或使用参照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要求进行临时改装的车辆。转运前应确定好转运路线和交接要求。运输路线尽量避开人口稠密地区,运输时间避开上下班高峰期。运输车辆每次卸载完毕,应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次进行消毒。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固定专用车辆单独运输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不与其他医疗废物混装、混运,与其他医疗废物分开填写转移联单,并建立台账。
(3)规定时间内转运。医疗废物应在不超过48小时内转运至处置设施。
(4)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医疗废物转运过程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运行电子转移联单或者纸质联单。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医疗废物的,应当向医疗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医疗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5)规范登记。责任主体必须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特别注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新冠”,登记资料保存3年。
4、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要点
(1)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资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不得将医疗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处置。
(2)优先处置。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优先收集和处置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可适当增加医疗废物的收集频次。
(3)规定时间内处置。根据生态环境部的技术指南(试行),肺炎疫情期间要求运抵处置场所的医疗废物尽可能做到随到随处置,在处置单位的暂时贮存时间不超过12小时。
(4)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合规处置。处置单位内必须设置医疗废物处置的隔离区,隔离区应有明显的标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处置单位隔离区必须由专人负责,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次对墙壁、地面、物体表面喷洒或拖地消毒。
(5)其他应急处置设施的特殊要求。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工业炉窑等非医疗废物专业处置设施开展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活动,应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要求切实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应针对医疗废物划定专门卸料接收区域、清洗消毒区域,增加必要防雨防淋、防泄漏措施,对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规划专用行车路线,并配置专人管理。接收现场应设置警示、警戒限制措施。进料方式宜采用专门输送上料设备,防止医疗废物与其他焚烧物接触造成二次交叉污染。注意做好医疗废物与其他焚烧物的进料配伍,保持工艺设备运行平稳可控。技术操作人员应接受必要的技术培训。
四、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问题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医疗机构、危险废物处置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给相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医疗机构、危险废物处置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依法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犯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限于篇幅,本文不再赘述具体的法律责任内容。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为做好《蚌埠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贯彻执行,细化工作流程,明确监管责任,结合工作实际,市卫生健康委和市生态环境局结合相关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起草了《蚌埠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1.通过电子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为加强动物医疗废物管理,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卫生和生物安全,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浙江省工作实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发布浙江省动物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全文如下:各市、县(市、区)农业农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11月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就国家标准《医疗废物焚烧厂环境监测技术要求(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本文件规定了医疗废物焚烧厂环境监测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以及大气污染物监测、污水监测、地下水监测、土壤监测、焚烧残余物监测、噪声监测、防疫监测的内容和方法
10月30日,中国首座集焚烧、物理化学、资源化回收、安全填埋、医疗废物处理于一体的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心项目——天津合佳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佳威立雅”)迎来投产运营20周年庆典。回顾20年的发展历程,合佳威立雅与中国危险废物处置产业一同成长,既是行业发展的参与者、贡献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为了加强对医疗废物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昆明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修订)》文本。为进一步推动立法透明度、公开参与度,现将《昆明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福山循环经济产业园生活垃圾应急综合处理项目医疗废物协同处置设施扩建工程设计施工采购EPC总承包中标结果公示,中国轻工业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投标报价为1940万人民币,详情如下:
8月4日,国家疾控局发布《洪涝灾区环境卫生处置与预防性消毒指引(2023版)》。指引从生活饮用水卫生保障、村落和场所环境卫生处置等五个方面为各地及时有效开展灾后环境卫生清理与消毒工作作出指引。洪涝灾区环境卫生处置与预防性消毒指引(2023版)一、基本要求(一)根据灾情及当地传染病发生风险有针
7月6日,河南省利盈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盈环保”)在河南证监局进行辅导备案登记,辅导机构为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据悉,利盈环保专业从事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技术研发、设备制造和项目投资运营。成立于2014年11月,注册资本为642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张中魁,经营范围含生活垃圾焚烧发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日前,昆明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新增两条生产线EPC总承包项目竣工并交付业主运营。项目建成后,昆明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日处理医疗废物将由原来的30吨提升至60吨,年处理医疗垃圾达19980吨,服务于昆明及周边县市3700余家医疗机构,该中心也成为我国西南地区最大的医疗废物处置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生态环境部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标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对黔东南州凯里市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项目变更“三合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全文如下:根据《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保护厅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黔环通[2009]60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发布《龙岩市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通过推进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工作,进一步解决危险废物产生点多、面广、量小、收集转运难等实际问题,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和统一转运处置制度体系,打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最后一公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近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江西省2024年度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引导性公告》,详情如下: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
近日,河北省发布关于征集农药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单位的公告,基本条件为农药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应满足“风险可控、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法定要求,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对资源化利用的规定,有固定的资源化利用厂址、布局合理的厂房;有符合工艺要求的设备、设施和管理、技
近日,辽宁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印发《本溪市危险废物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监管升级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容提到,本溪市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应按照本方案要求,合理、有效配置相关智能化管理设备,并按要求与固废平台实现数据联网共享。重点监管单位名单中年产1000吨以上危险废物产废单位及
项目概况:安徽省宿松县涉案固体废物应急处理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安庆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220.179.5.14:90/TPBidder/memberLogi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4月15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H7FSCG24D03C0021FS34080120240163号项目名称:宿松县涉
日前,湖南省司法厅发布《关于全省行政执法案例评选结果的通报》,湖南两起生态环境执法案例获评全省行政执法优秀案例,分别是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办理的李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行政处罚案、邵阳市生态环境局办理的某废品回收站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免于处罚案。◆郴州市李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贺州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贺州市整改验收销号备案工作规程〉(贺环督办函〔2022〕6号)》有关要求,现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八)整改完成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4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17日。欢迎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4月8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关于加强2024年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我市2024年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监管工作,提升固体废物与化学品污染防治监管能力,现将我
项目概况:浙江省云和县生活垃圾飞灰处置项目(第三次)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获取(下载)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04月22日09:00(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浙志正采2024013号(第三次)项目名称:云和县生活垃圾飞灰处置项目(第三次)预算金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持续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深入推进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专项整治,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应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汝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河南坤厚物源科技有限公司年综合利用17万吨废旧资源项目和年收集3万吨危险废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受理公示,项目总投资1.4亿元,年利用含油废物4万吨,年利用废矿物油5万吨,年处置废乳化液1万吨,年利用废电池隔膜7万吨,年收集危险废物3万吨。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
广东潮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内容提到,产生(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落实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要求,进行分类贮存。禁止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投放到
4月8日,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佛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的《佛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
近日,生态环境部相继印发《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目录》的印发,标志着我国首次对固体废物的种类进行细化,并对代码进行统一。《目录》按照“五大种类、三级分类”的框架,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办法》共六章、二十三条。文件提到,对2024年及以后年度开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按照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所涉行业指标具体如下:相关省废弃电器电子
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是发展循环经济、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的重要任务。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24〕7号,以下简称《意见》),对提升资源能源安全保障能力、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一
2月4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指南》的通知。根据指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宜于每年6月5日前发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可采取公告的形式,通过当地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固体废物类别有八类,其中,生活垃圾对回收利用率和资源化利用率的计算方法被明确:生活垃圾回
1月3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4日。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关于公开征求《国家危险废物名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11月27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规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豁免管理工作的通知,列入《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以下简称《豁免清单》)第1至31项,所列豁免环节为“利用”或“处置”的危险废物,在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按照豁免内容实行豁免管理,其“利用”或“处置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11月27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开展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试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结束。关于开展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
辽宁省公布第六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免于处罚领域):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市场主体创新活力,积极推行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服务的新举措,全省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不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对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明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7月28日,工信部等五部门发布《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目录(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15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快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