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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录|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召开12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

2020-12-25 10:53来源:江西环境关键词:水环境质量医疗废物收集处置江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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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2日(星期二)上午10:00,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在省环保大厦二楼203新闻发布厅(洪都北大道1131号)召开2020年12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杨少俊,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院长刘足根,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副处长高飞向大家介绍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建设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提问。省生态环境厅宣传教育与对外合作处处长江剑平主持发布会。

江剑平: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我是本次新闻发布会主持人江剑平。欢迎各位记者朋友出席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1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和为之付出的辛勤汗水。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站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统筹研究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问题,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法治化轨道,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江西不断加强生态环境标准化建设,持续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提供法治支撑。今天,我们很高兴地邀请到了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杨少俊先生,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院长刘足根先生,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副处长高飞先生向大家介绍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建设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提问。

下面我先通报2020年11月份江西省空气、水环境质量状况。

01 空气环境质量状况

2020年11月,全省细颗粒物(PM2.5)月均浓度为34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20.9%,11个城市PM2.5月均浓度同比均下降;优良天数比例为99.7%,比去年同期上升了7.6个百分点,11个城市中,景德镇市、上饶市、新余市优良天数比例同比持平,其余8个城市上升。

11个设区市PM2.5月均浓度排名为:景德镇市第一,抚州市第二,赣州市第三,上饶市第四,新余市、吉安市第五,宜春市第七,鹰潭市第八,萍乡市第九,南昌市第十,九江市第十一。

瑞金市等92个县(市、区)PM2.5月均浓度达到二级标准(全省111个县(市、区),含湾里、庐陵新区以及9个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排名前十(出现并列一并列入)的依次为:瑞金市第一,资溪县第二,南城县第三,南丰县、广昌县、婺源县并列第四,崇仁县第七,上犹县、德兴市并列第八,浮梁县、安远县、寻乌县、靖安县、东乡区并列第十。

02 水环境质量状况

2020年11月,全省地表水水质总体优,断面(点位)水质优良(Ⅰ~Ⅲ类)比例为93.7%;主要河流水质均为优。主要湖库中,鄱阳湖水质轻度污染,仙女湖水质良好,柘林湖水质为优。75个国家考核断面(点位)水质优良比例为93.3%,高于我省2020年水质优良比例85.3%年度考核目标;全省设区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五河”和东江源头保护区出水断面水质功能区达标率为100%;设区市跨界断面水质优良比例为100%,县(市、区)跨界断面水质优良比例为97.5%。

2020年11月全省11个设区市地表水国考断面水环境质量指数从好到差排名为:1 吉安市;2 宜春市;3 景德镇市;4 抚州市;5 赣州市;6 鹰潭市;7 九江市;8 萍乡市;9 上饶市;10 南昌市;11 新余市。

下面请杨少俊处长介绍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建设工作有关情况。

杨少俊: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和大家见面交流,首先感谢各新闻媒体长期以来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注、支持和理解!今年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胜之年,也是“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我省生态环境法规和标准建设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持续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提供法治支撑。根据安排,下面,我向大家介绍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建设工作有关情况。

第一,积极开展法治建设工作。严格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针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问题开展法治建设工作。

一是加强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经过严格的审议论证程序,目前已基本通过审核,预计12月发布,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江西省赣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经通过省司法厅审查并报省政府申请立项。在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将适时开展《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工作。深入开展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发布了《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不合理生态环境政策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梳理出了2010年-2020年必须进行清理的部分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目录,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和分级清理的原则进行了必要清理。

二是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一方面,严把法制审核关。为进一步做好我厅合法性审核工作,保证合法性审核工作质量,我厅已经研究通过《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合法性审核工作暂行规定》。截至目前,共审查规范性文件9件,合同45件,信息公开回复39 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4件,定期参加厅招投标联审会,对31份招投标合同进行现场审核。另一方面,规范行政执法活动。2018年9月13日制定印发了《江西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的通知》,细化了查审分离工作机制,并对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进行了调整,扩大了案审会委员的范围,为提高环境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提供基础。2020年7月14日出台了《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我省生态环境系统规范环境执法和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基准,力求依法精准进行自由裁量,避免量罚畸轻畸重和处罚“一刀切”。

三是全力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加强工作督导和案件督办。今年年初印发了《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推进2020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调度安排全年工作。今年我们召开了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进会,印送了两批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重要线索清单,要求各地市生态环境部门立即牵头开展索赔工作,并及时上传进展报送。及时开展业务交流,将上级印发的典型案例、技术指南等发送各市级局学习使用借鉴。大力加强调研督导和工作调研,帮助各地市生态环境局其梳理案件、分析案情,指导各地市开展损害鉴定和案件磋商,帮助设区市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截至目前,我省各地共完成索赔案件37件,改革实践正在全力推进之中。

第二,加强生态环境标准化建设。近年来,生态环境标准化工作快速发展,地方标准体系初步形成,应用领域不断扩大,标准化意识普遍提高,基础性、规范性和引领性地位显著增强,较好地发挥了对生态环境事业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一是两项推荐性地方环境标准(《钨冶炼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技术指南 第1部分:水泥窑协同处置》、《钨冶炼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技术指南 第2部分:玻璃化处理》)于今年10月22日发布实施,建立了钨渣“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机制。二是一项强制性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经省政府批准,已于12月10日发布实施,该标准的出台有利于加强江西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保障人居环境安全,为建设用地污染土壤的修复提供标准依据;三是组织省环科院等技术单位编制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方面一系列配套的技术指南(包括:《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指南(试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技术指南(试行)》、《农村新居排水方式及生活污水收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验收技术指南(试行)》等),指导和帮助各地开展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目前,已通过省市场监管局立项的在研地方环境标准共9项。

第三,持续开展服务企业接待日活动。为深入贯彻落实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巩固疫情防控战果,拓展复工复产成果,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问题和困难,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江西省生态环境系统服务企业接待日工作方案》,决定从4月份开始,将每个月第一周的星期三定为江西省生态环境系统服务企业接待日。

通过开展服务企业接待日活动,生态环境部门工作理念正从“管理就是服务”向“服务就是管理”转变。构建了“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改变了企业对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工作的认识,有利于全省生态环境系统打造“四最”营商环境,推进“五型政府”建设,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增强在赣企业投资信心。

第四,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新冠疫情发生以来,省生态环境厅坚持两手抓、两促进,一方面系统部署疫情防控相关环保工作,坚决守住环境安全底线,一方面主动谋划助推全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具体措施,并于今年3月4日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生态环境工作6条措施》(以下简称《6条措施》)和《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助推江西高质量跨越式发展20条措施》,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统筹推进“战疫情”“促发展”有关要求,积极服务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统筹安排全省生态环境系统疫情防控。主动与省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沟通对接,全力完成好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和环境应急监测等疫情防控重点工作任务。同时,坚决做好本系统干部职工的自我防护,严格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常态化防控和秋冬季精准防控的要求,保障了全体干部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以上是我厅法规标准方面的重点工作进展,下一步我们将着力加强四方面的工作。

一是法治建设方面。将继续坚持立改废释并举,配合省司法厅做好对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积极推进环境保护重大立法项目的立项、调研、起草、论证、报批等工作,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我省生态环保领域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度体系。继续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推动各设区市加快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磋商和诉讼,为生态环境赔偿制度常态化实施奠定扎实的基础。

二是标准建设方面。围绕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的发展战略,在环境质量、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重点领域制修订一批关键标准,为统筹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提供标准方面的支撑。筹划开展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全面掌握现行有效的地方标准实施情况,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提出适时修订的建议。

三是企业接待日方面。创新多种接待方式,多措并举,将企业接待日与党建工作或其他活动结合起来,变坐等上门为主动下访,采取上门服务、技术帮扶、视频办理等多种形式,真正做到急企业之需、帮企业之困、解企业之难。同时要进一步注重宣传发动,借力打力,在影响力更大的媒体上把我们服务企业的公告或者消息传播出去,让更多需要帮扶的企业知晓,主动上门寻求解决环保困难。

四是疫情防控方面。继续加强与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对接,及时传达省指挥部的通知要求和文件精神,严格落实常态化管控和秋冬季精准防控,坚决做好本系统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最后,希望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一如既往地关注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建设,同时加强宣传和监督,大力弘扬环境生态文化,提高公众的环境守法意识,增强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营造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的舆论氛围。我就汇报到这里,谢谢大家!

江剑平:谢谢杨少俊处长的介绍。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提问请举手示意,并介绍所在新闻机构。谢谢!

媒体问答

中新社:杨处长您好,今年12月份江西省刚刚出台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请问我省出台此项标准有什么意义和能起到什么效果?

杨少俊:2018年6月22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但其中污染物项目不能满足当前江西省土壤环境管理的需要。目前,北京、浙江、重庆、广东(针对珠三角地区)等省市已经分别制定了适用于本地区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标准。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里有关工作要求,针对目前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由于缺少相应的标准、规范的指导而引起的调查结果难以保证、监督管理难以开展等各种问题,结合江西省实际情况,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制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标准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用地标标准》(GB50137-2011)规定划分建设用地类型,规定了132项污染物项目的筛选值,85项污染物项目的管制值。

此项标准的出台一是贯彻落实了《土壤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要求。《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均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二是更符合江西土壤污染防治实际。标准规定具体地块土壤污染物检测含量超过筛选值,但等于或者低于江西省土壤环境背景值水平的,不纳入污染地块管理,减轻了企业和地方负担。三是助推土壤环境提升,保障老百姓住的安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增加了三价铬、锡、银、铊、锌、氨氮等47项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标准,健全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进一步规范了全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有效防控了土壤污染风险,降低土壤污染对人体或环境的影响。

下一步,我们还将大力推动此项标准的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标准宣传,利用网站、电视等媒体,采取宣讲、交流、培训、编印文本等多种形式,加强标准推广与普及。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环节的评审工作中,加强标准贯彻落实,切实将标准要求贯彻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全流程。同时对标准实施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反馈,持续完善我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江西卫视:高飞副处长,您能否介绍一下江西省明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常态化实施的计划。

高飞:今年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行的最后一年,明年该工作将进入常态化实施阶段。今年,我厅完成了对全省11个地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调研督导全覆盖,指导各地市积极主动开展损害赔偿工作。同时,也了解了试行阶段我省各地市出现的一些问题。明年,我厅将针对试行阶段的具体情况和调研发现的问题,联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为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常态化奠定制度基础。

一是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我省将进一步完善有关配套制度,统一协调解决各地市在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过程中的制度问题,为常态化开展损害赔偿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二是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检察及自然资源、农、林、水、住建等部门生态损害赔偿信息资源共享、案件线索移送等方面的联动,形成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确保及时有序开展赔偿修复工作。

三是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全省制度全面落地、工作常态化部署。积极推动省市各级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齐心协力、协调并进,认真贯彻中央改革要求创新索赔工作方式方法,加强案件会商督办和联合调查,最大范围的实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实现有损必赔、应赔尽赔,共同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落地见效。

新法制报:杨处长您好,今年江西省出台了《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请问该《规定》相比以往的自由裁量权细化规定,在内容上有什么特点?

杨少俊:《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主要依据《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恶性以及社会危害性大小,分别规定了适用可以不予处罚7种情形、应当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7种情形及实施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则、应当从重处罚的13种情形和实施从重处罚的规则。该规定还借鉴深圳经验、提出了实行公开道歉承诺减轻制度,同时针对我省实际,提出了暂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5类情形。其主要特点有:

一是贯彻了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支持企业发展一系列指示要求的基本精神,落实了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的基本规定。

二是坚持实事求是,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做到依法精准处罚,避免量罚畸轻畸重和处罚“一刀切”,让企业发展有公平、宽松的法治环境。

三是对法律法规的从轻减轻从重以及不罚的情形作了情形细化,有利于实现法律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体现了行政处罚以教育为主的基本出发点。

四是借鉴了部分省市成熟经验,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加强对企业发展法治环境的保障,有利于推动企业良性发展和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人民日报海外网: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工作是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重要支撑,请问刘院长,省环科院损害鉴定中心如何为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提供技术支撑?

刘足根:江西省环科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是我省首批生态环境司法鉴定机构之一,目前也是我省唯一入选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的机构。省环科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及相关制度建设提供技术服务,同时作为鉴定机构出具鉴定评估报告。

一是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环境刑事案件、民事及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技术支撑。如受媒体关注的环境案件---“九江特大跨省非法倾倒有毒污泥案”等。二是创新司法鉴定服务模式,破解“鉴定难”的难题。对于公检法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缺乏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证据固定节点,提供案前介入,提供专业及咨询服务,协助检察院厘清案件的脉络、固定证据、出具鉴定评估报告。对于已出具鉴定的,我院积极配合庭审证人出庭要求,为法院提供专业解读和说明,从技术层面说明损害的事实和后果,协助诉讼顺利进行。对于案情简单、环境影响较小提供专家意见。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是新时代新形势下的新任务,我院鉴定中心将全力以赴,积极服务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为我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技术支持,推动美丽中国“江西样板”建设。

江西晨报:杨处长您好,能否具体介绍一下服务企业接待日活动的开展情况。

杨少俊: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要求,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和服务高质量发展水平,从今年4月份开始,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已举办了9次服务企业接待日活动,共计接待企业数3778家,接待人数4980人,受理问题或事项4495个,现场答复或解决问题4225个,收集意见912条。

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在活动开展前将接待人员、接待地点及预约方式等有关信息在网上公布,企业可以通过微信、微博及生态环境部门的官网进行查询,将需要生态环境部门帮助解决的问题发送给相关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将组织相关人员对收集到的问题进行研究。活动当日,生态环境部门会通过专题座谈、现场答复、“下访”企业等形式帮助指导企业解决当前困难。事后,生态环境部门会采取实地查看、电话回访等形式,对问题的解决情况进行跟踪问效。此活动获得了社会各界普遍好评。众多企业表示,生态环境部门主动提供环保管家服务,让企业及时消除和预防环境风险,提高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转变了工作理念和方法。

为帮助更多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环保问题,进一步开展好服务企业接待日活动,目前我厅正在研究提升改进措施。江剑平:由于时间关系,答记者问到此结束。谢谢杨少俊处长、刘足根院长、高飞副处长,谢谢各位记者朋友,欢迎大家继续关注江西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如果还有什么问题,可以会后再进行咨询、沟通或专访。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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